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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办理指南一、项目名称: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二、法律依据(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四)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六)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三、审批范围及权限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单位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权限见附件5-1。四、申请程序(一)网上申报。登录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
2、ttp),按照系统提示及要求填写完整并提交。(二)行政部门申请。向审批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三)行政审查与批复。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四)备案。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携带审批表、放射源编码卡复印件到审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五、申请资料及说明(一)申请资料清单L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2 .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一份;3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二)申请资料说明L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要求:加盖转让双方单位公章的转让审批表,一式四份。该表需登录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及要求填写完整并提
3、交后,在“查看”中点击“打印”自动生成。4 .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要求:转让协议需加盖双方公章,要素齐全且与申请内容一致。5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要求:I类、II类、HI类、IV类、V类密封放射源使用期满后须交回生产单位或转出方(需附双方单位的回收协议),确实无法交回的可送交陕西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产生放射性废物的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处理方案。六、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不符合转让条件的说明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七、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流程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流程见附件5-2o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权限审批部门活动种类和范围权力来源法规政策依据市(区)生态环境局I类、类、III类、IV类、V类放射源转让,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委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说明:以上办理事项不得进行再次委托。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流程图(委托事项)注:办结时限为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