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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重点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了突现学校科学研究的优势和特色,确保重点科学研究计划目标的实现,规范和加强对我校重点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项目资助领域面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和长远问题,同时体现我校多学科交叉、综合的优势和特色。重点项目资助领域的具体内容每年由科研处根据研究需要和研究进展向全校发布。第三条学校通过重点项目的实施,凝聚各学科的研究力量,汇集一大批研究成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知识和技术的支持,同时形成我校的研究优势和特色,为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的
2、项目研究内容必须在重点项目资助的范围内。每年重点项目资助的范围在当年的申报通知和指南中公布。第五条项目申请者必须具有副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在近五年内发表有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前期研究成果。第六条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项目的时间保证,并具备开展研究的条件和环境;不受理出国一年以上(包括准备出国)或准备调离本校者的申请。第七条不受理未按项目研究合同书规定完成研究项目者的申请。申请与评审第八条学校重点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项目完成时限一般在2年以内。第九条学校重点项目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办法。根据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紧迫性以及预期经济、社会、环境
3、效益等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从严审核,宁缺勿滥。第十条学校重点项目通过评审答辩、同行专家评议、招投标等项目评估方式进行评审。科研处根据综合评价意见,拟订资助方案,报主管校长审定、批准。第十一条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实行项目组成员回避制。第十二条科研处对获得资助的项目下达项目批准资助通知。对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在不公开评审专家名单的前提下,向申请者反馈不予资助的原因。实施与管理第十三条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资助通知后,须按批准意见及规定的格式认真撰写项目合同。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者,视为自动放弃,由科研处核准后予以撤销。第十四条项目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年度检查考核指标和结题验收指标,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4、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在每年11月30日前须撰写并上报项目年度研究进展报告。科研处于每年年底组织专家组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第十六条科研处根据年度进展检查情况,核准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对未按时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不配合审查,未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或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停拨下一年度的经费,责令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三个月内纠正不力的项目按第十九条执行。第十七条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审批。批准延期的项目仍须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因公离开学校半年以上
5、的,需要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须指定临时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保证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须在三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报科研处审批。第十九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重点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其他主观原因导致研究计划不能完成的项目,科研处应及时建议予以中止、撤销,经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中止、撤销的项目,收回项目经费余额。同时停止项目负责人今后四年内申请重点项目的资格。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重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障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等。项目结题验收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按研究计划内容撰写结题报告,编制
6、经费决算,并按合同提交成果材料。因主观因素未按合同取得预期成果的项目负责人,视为未完成研究项目者。第二十二条由科研处组织专家组进行结题项目验收,并对项目结题质量给予评价。结题评价分为优秀、及格、不及格。第二十三条结题材料装订成册报科研处审核,经校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科研处发出结题通知,项目负责人到科研处档案室建立科技档案。项目经费管理第二十四条学校重点项目经费分期划拨:第一年划拨40%,第二年划拨30%,项目结题后划拨30%。年度项目当年划拨70%,项目结题后划拨30%。重点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项目组成员中的在职人员不得从中支取加班费和劳务费。第二十五条学校重点项目经费
7、开支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中的经费预算开支。对超出预算的开支内容和额度须书面报科研处批准方可开支。第二十六条重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下列支出。L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费。2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3 .劳务费:只能发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劳务费不得超出重点项目资助经费的15%o4 .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重点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协作费不得超出重点项目资助经费的20%。同时在申报项目时需对协作费做出具体的使
8、用说明并提供协作协议,在项目结题时要有专门的总结分析材料。第二十七条重点项目经费不支持购置1千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改装(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除外)。如特殊原因确需购买专用仪器设备者,购买费用不得超出重点项目资助经费的15%。报科研处审核批准后,按学校规定的采购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八条科研处负责对重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附贝U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并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理赔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实验教学设备、实验材料等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加强物资管理工作,切实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
9、条各管理和使用部门要认真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订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第三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理赔。学校在考虑理赔数额时,根据有关条款,视具体情况,责令其理赔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于理赔。第四条学校各单位对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应及时整理简要书面记录交学校实验室管理职能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第五条学校对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爱护设备,节约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二章理赔界限与处理原则第六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如物品损坏、丢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
10、理赔经济损失:L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2 .不按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贵重仪器设备。3 .工作失职管理不负责任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被盗、丢失。4 .私自挪用仪器设备,借用仪器设备过期不还造成丢失、损坏。5 .有意拆换盗取仪器零部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形并有保管员、实验员或指导教师证明,可免理赔:L原物已经残旧、接近损坏程度,使用中自然损坏。6 .所进行的实验,本身具有特殊性,使用中极有可能损坏。7 .使用新仪器,已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由于仪器本身有质量问题自行损坏。8 .由于意外事故或使用条件(如电网电压)突变和特殊情况开机过久造成损
11、坏。9 .仪器本身耐用期满,使用年限已到,在使用中自然损坏。第八条由于下列情况,可以酌情减轻理赔:1 .已按操作规程操作,但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而造成的损坏。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公物财产、工作认真负责,偶尔疏忽造成损坏。3,经常接触易破碎、易损坏物品的工作人员、偶尔不慎造成的损坏。4.发生事故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主动如实报告,认真态度好。第九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成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事故情节不严重,损失价值很轻的,可免予检讨。对于一贯工作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
12、后果严重的,除责令理赔外,应视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应根据以下规定计算理赔费:1、对单价800元以下使用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如照相机、收录机、万用表及其他实验低值耐用品,损坏丢失的要严格折旧计价理赔。2、对单价8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设备,损坏或丢失,理赔应按:1)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2)凡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件致使设备报废、整体设备丢失或损坏,应按整体折旧后的价格理赔。第十一条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并责以理赔。第三章理赔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
13、时,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贵重仪器设备、器材和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持现场,由学校领导负责组织严格的调查。立案进行处理。低值耐用器材的损坏丢失,可根据具体使用、管理情况,随时进行登记、期末上报处理。第十三条理赔处理的权限,依据事故性质和损失大小,由实验室主任、学院主管领导、学校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及学校领导分级行使,处理结果必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对损坏贵重仪器设备、器材和其他重大事故的处理,应由主管学校领导审批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理赔费由负责审批单位确定,理赔费原则上一次偿还,理赔人因经济上确有困难,可申请分期偿还,教职工的由学
14、校财务处从工资中扣付,学生由所在单位催缴。理赔费全额上缴财务处,用于设备修理或补充实验设备器材。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
15、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按经济性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权属清晰、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等。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系、部、所)、机关处室、直附属单位。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用管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和机制。第八条校长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对重大资产管理事项进行审议、决策。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