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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2022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参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二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及继续教育学院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中确定的相应学科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具有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正式学籍的函授、业余和我校主考的
2、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设置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分委员会必须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由7-15人组成;参加学位分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学位分委员会的产生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报校长批准。第五条学位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同意人数需达到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所做出的决议方为有效。第六条学位分委员会的职责:(一)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工作;(二)组织本分委员会相关专业学科学位论文答辩;(三)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审查本分委员会相关专
3、业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毕业鉴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四)研究和处理本分委员会相关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的其它事宜。第三章授予条件第七条根据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条件(一)一一(三)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一)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学习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条件者。(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及实践环节,获得毕业证书。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通过答辩,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者。(三)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1
4、.学位课程考试包括专业基础课考试、专业课考试和外语考试(外语专业为第二外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具体考试科目,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相关系、部根据教学计划确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2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四)在学期间,因有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而受我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第八条学士学位外语课程免考条件(一)非英语专业申请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以上笔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考试(CET4)成绩达425分以上,凭有效成绩证明,可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课程免试。(二)英语专业申请者获
5、得全国第二语种(除英语外)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取得其他语种(除英语外)专业四级合格证书,凭有效成绩证明,可申请学士学位第二外语课程免试。第四章授予程序第九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申请课程免考的,应提供相应证书或成绩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免考申请表。第十条组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每年安排一次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前二个月公布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半个月内向考生公布考试成绩。第十一条经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分委会审查评议通过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公示本次拟向校学位委员会提请审
6、核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第十二条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向校学位委员会提请审核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第十三条学校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第十四条公布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名单。第十五条获得学士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证书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凡在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由校学位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三分之二到会委员赞成方为有效。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级本科专业开始实施,由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