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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切实做好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的办法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将每名党员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根据上级党委的统一部署,在厅党组、机关党委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指导下,流动党员党委于2016年开展了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通过精心组织安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梳理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情况,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的党员(以下简称失联党员)进行摸排查找,与绝大多数失联党员取得了联系。截止2017年3月底,共排查长期未缴纳党费且处于失联状态的党员有2089名,取得联系的党员有1544名,仍然联系不到的党员有545名。通过组织关系排查,广大流动党员党的意
2、识得到增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的通知(甘组通字(2017)21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总体目标做好失联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坚持党员标准,立足教育提高,区别不同情形,稳妥有序进行。继续查找联系。坚持应查尽查、全员覆盖,进一步拓宽杳找渠道,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想方设法与失联党员取得联系,最大限度减少失联党员数量。注重教育帮助。做细做实思想工作,引导重新取得联系的党员正视存在问题,增强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按照党员标
3、准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回归到党的组织中来。严格日常管理。跟进落实党员管理措施,认真做好关爱服务工作,督促党员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防止再次失联。稳妥慎重处置。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分析党员失联原因、失联期间表现和本人态度,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处置,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二、纳入党组织管理对重新取得联系的党员,流动党员党委、各总支及时将其组织关系落实到一个党支部,纳入党组织管理。掌握党员失联期间表现。采取由党员本人提交情况说明,向党员工作过的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函询其表现,到纪检、公安机关了解其有无违纪违法行为等办法,调查了解党员失联期间的表现。纳入党
4、组织正常管理。对主要由客观原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失联期间无不合格表现或违纪违法行为,本人能够正确认识失联问题,愿意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党总支要进行谈话教育,经支委会研究同意,报党委审批后,纳入党组织正常管理。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对因工作单位、居住地变动等需要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党委与接收单位党组织衔接做好转接工作。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经核实确认党员身份的,流动党员党委要重新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督促其及时办理转入手续。补办保留党员组织关系手续。对出国(境)留学、工作或居住的党员,由流动党员党委为其补办保留党员组织关系手续。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对尚在预备期
5、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应当延长预备期半年至一年;对超过预备期的,视情况作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处理。三、严肃组织处置对重新取得联系的党员进行组织处置,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坚持教育为先、个案处理,认真做好组织处置工作。限期改正。对因党性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涣散等主观原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失联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取得联系后本人能正确认识错误并愿意改正的党员,给予限期一年改正处置。进行出党处置。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出党处置:(1)对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子以除名;(2)对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3)对为达到个人目的
6、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4)对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严格组织处置程序。对党员给予组织处置时,执行以下程序:(1)核实情况。党总支对党员失联期间表现和现实表现进行了解,并与本人谈话,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2)上级预审。党总支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流动党员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流动党员党委报厅机关党委预审。(3)形成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党总支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处置决议需由本人签字,对本人拒不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党总支要在处置决议上注明。流动党员党委派人到会指
7、导。(4)上报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流动党员党委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流动党员党委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厅机关党委审批。党总支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5)教育帮扶。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总支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对被劝退、除名的,党总支做好思想工作,继续关心帮助。对提出退党的,由本人向所在党总支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员大会讨论予以批准并除名,报流动党员党委备案。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流动党员党委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四、严格党籍管理对仍未取得
8、联系的流动党员和重新取得联系的出国(境)定居党员,从严从实,审慎对待,采取相应的党籍管理措施。停止党籍。对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由所在党总支召开支委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经流动党员党委审批后,报厅机关党委备案。党员停止党籍2年内,本人与党组织取得联系并书面提出恢复党籍申请,由所在党总支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研究提出意见,经流动党员党委审查并报厅机关党委批准,可以恢复党籍。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经多方查找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出国(境)党员,由所在党总支召开支委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经流动党员党委审批后,报厅机关党委备案。待取得联系后,根据其失联原
9、因、表现情况等,按照相关规定恢复组织生活或绐予组织处置。对重新取得联系的出国(境)定居的正式党员,按党内有关规定,由所在党总支召开支委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出国(境)定居的,按党内有关规定,不再办理转正手续,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五、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流动党员党委和各总支要把失联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工作人员要准确把握相关政策,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出现偏差。(二)扎实开展工作。各党总支要切实履行责任,认真做好查找记录和党员失联期间表现情况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处置要全程纪实、一人一档。(三)组织处置认真谨慎。要准确把握组织处置政策,严格履行程序,加强审核把关,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防止宽严失当,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四)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要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五)组织处置工作不宣传报道,相关数据不得公布,加强网络舆情监控,防止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