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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员保密职责一、严格执行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和保密。二、收发、交接过程中做好登记、签收,密件登记、签收本要妥善保管,以备查询。负责密件的收发、保管,及时逐件查对登记。三、不得自行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须经制发机关、保密领导小组批准;复印件须标明复印单位、份数和日期,视同正式文件资料管理,阅办后按规定立卷、归档或清退。四、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的收发、分送、传递、借阅、移交、存档等环节,要严格履行登记制度;收发文登记簿应保存备查。五、送阅秘密文件应由保密员本人负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阅读秘密文件要在办公室进行;借用秘密文件、资料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于借用当天退回。六、外出递送秘密文件过程中,不准办理与递送文件无关的事;外出工作必须携带秘密文件的,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绝密文件原则上不准携带,确需携带的,须经保密领导小组批准,且必须两人同行,共同负责。七、秘密文件、资料的传递,不准用普通邮件邮寄,不准用没有加密设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传输秘密文件。八、秘密文件须放在文件柜内,做好保管、登记,经常检查保密情况;工作调动或退休时,必须把经管的秘密文件全部移交,并认真办理移交手续。九、秘密文件、资料应当定期清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