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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以下是CN人才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供大家阅读参考。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1上诉人(一审原告):王XX,男,生于XXXX年12月8日,汉族,济南XX科技进展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XX路XX号XX座XX室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XX房地产公司。居处地:济南市XX区XX村33号法定代表人:邓XX职务:董事长上诉人王XX不服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XXX年10月21口作出的(XXX)XX民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恳求:1、恳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担当。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
2、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屈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峻违约,在商品房交付运用后360个工作口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供应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担当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贡任。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XXX年5月26口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运用后的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屈登记需由出卖人供应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贡任,买受人不能再
3、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状况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赐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乂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对于违约方如何担当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说明第十八条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
4、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状况下,主见参照合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明显是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说明的相关规定。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修理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济南市XX国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
5、时间没有查清。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明被告于XXX年7月196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的,表述令人费解。假如是笔误,则应刚好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肃穆性。四、上诉人诉求的是恳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30口内为上诉人办理济南市XX路XX号XX座XXXX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却是限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90口内帮助办理。既然被上诉人已经具备了办证条件,为何不判决其在30日内帮助办理呢?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状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担当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允原则以及诚
6、恳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此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ZEXXOXX年XX月XX日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2上诉人:XXX科技进展(XX)有限公司上诉人(一审被告)*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县*镇。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刘*被上诉人:叶*上诉人不服兴安县人民法院(*)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恳求:一、依法撤销(*)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恳求。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运输费与事实和法律相悖。两被上诉人均为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同时乂合伙营
7、运一辆货车,20XX年期间为公司运输货物,公司应支付运输费5.8万元。20xx年2月6日,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弊,被上诉人叶*应得的运输班2.9万元经与其他款项一并清算后,公司应支付其3.7万余元;被上诉人刘*应得运输费2.9万元,同时其对公司负有债务3万余元,清算后刘某*对公司负债5.5万余元。除刘*未亲I1.1.参与清算外,公司其他股东均在清算书上签字确认,20xx年2月14日,两被上诉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了内部清算。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诉人刘*与叶系合伙关系,叶*代表自己以及代理刘*处分运输班,刘*虽未亲H参与公司清算,但事后二人以公司清算”为依据进行内部清
8、算,说明刘*对公司清算书予以追认;另一方面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可以抵消,行驶抵销权系单方行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相对人同意与否。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运输法律关系因公司清算这一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变更和歼灭,被上诉人无权再以运输法律关系主见运输费。然而,一审法院认为清算书对已签名的股东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原告刘*未参与该次清算,事后也未对该次清算结果予以追认,故该清算书对原告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判决明显违反事实和法律。二、一审判决的违约金及其标准明显错误。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不存在违约问题,就无从谈及支付违约金。其次,一审法院按每口4计算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没有按每口4计算违约金,的规定。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所主见的运输法律关系已羟歼灭,一审法院以运输法律关系做出判决与事实不符,且判决支付违约金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上诉人特提出上诉,恳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恳求。此致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年*月*日以上是公文站给大家共享的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