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92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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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义勇为的奖惩激励也愈来愈优国。乃至于到了宋朝,更是颁布了针对见义勇为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赏金十万的奖赏令因此可知,见义勇为行为在我国古代法律中已经有了较全为面规定。不仅规定见义不为者的法律费任,并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保护,11对其在物质上进行奖励,还对见义不为各进行惩处.这也反应r中国古代对丁见义勇为的法规日渐完善和合理.从古至今,见义勇为精神一直是我们国家所弘扬的优秀精神财富,作为一个现代化的法治国家更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和保护,将优秀的文化和精神传统沿袭下去。因此,见义勇为对我国弘扬民族文化,发扬优良传统美德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三、见义勇为的现代价值与立法现状(一)见义勇为的现代价

2、值社会的发展致使见义勇为的内容逐渐进步,当今社会见义勇为的道镌内涵和法律规定都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1 .国家法治与德治结合202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b中,明确了见义勇为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也因此造成f很多问感,英雄流血又潦汨的现象一再上演,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而见义勇为是自古至今作为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而备受尊敬。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的段八荣八耻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实施可持续发展科学经济发展观的个重要构建部分,成为了公民群众道德!修养及其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体现。其内容也表明了国家将八荣八耻作为引导社会民主的道镀规范。但现如今社会不断进步,见义勇为的优良品格在面对有心人的恶意诋

3、毁,反被污名化,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法律以道德为基础,但道德的最后一U防线就是法律,这类道谯困境需要依靠法律方面规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2 .促进社会和谓稳定发展经过半个多世纪,中国的社公主义进程正在经历着一次更为巨大的经济改革转型和一次新的社会变化,从宙峰精神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见义勇为一直没有停卜善行义举。一个良性社会的运转和发展,不仅仅需要关注经济的发展,更需要关注的是当今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发展.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曾经扶起倒地老人好人好事竟然成为了一个选择题。最开始的时候,扶与不扶还会让人们的良心随随作痛,可随着时间的推移,扶与不扶似乎已经变成了一个近乎丁调侃似的话题:不是我不想扶,

4、实在是我扶不起!随着科技的进步,面对如此局面也有了科技的遏制,不少见义力为者面对此类情况第一时间进行录音录像,以证自身清白。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掠,致使当代年轻人敢于去见义勇为,社会风气由此也在逐渐回转。见义勇为的政治思想和道德行为不同于一般的中国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行为,而是它存在其道德行为本身的各种特殊道德属性:我们必须要勇面对自己的各种不义之举、灾难和危险,挺身而出、大公无私、知难而上,用生命去守护正义。3 .促进个人品行养成教育见义勇为的形象时常出现在我们感动中国的时代楷模,“以人为本”思想便显露于对见义勇为者的支持和保护。他们为了保护国家、社会、集体甚至是一个陌生人,付出了自身代价

5、,自己的生活却因此遭受到巨大改变.通过见义勇为行为使得自身价值得到了应有的体现。例如:每年中央推举的6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中见义勇为的英雄,他们见义勇为的事迹,舍己为人的精神,他们是时代楷模,是值得去学习的。这个“义”字在社会上是必然存在若巨大的危险和风险,其所作出的行为和结果很有可能会严IR地损害自己的利益,甚至还有可能会直接影响未来生活、事业的发展、家庭甚至付出更多的生命。在道镌无法约束不良行为的情况卜.,面对于不良风气的侵袭,我们需要法律武器与之斗争。(二)见义勇为的立法现状就针对现今见义勇为的立法状况而言,截至2020年2月,我国尚未出现部专门规制见义由为的全国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从司法

6、实践上而言,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受损保障制度、员任追究机制尚不完善,地方相关立法与刑法、民法及行政法等上位法律的衔接上也存在问题.1 .民法在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中,见义勇为受损救济途径有两种.种是无因管理制度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种是基于侵权费任制度的受益人补偿请求权。前者主要依据无因管理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择,而后者主要立足于侵权i任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糅。二者在司法工作的实践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于2021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中第183条及第184条之规定,规定了紧急救助人享有完全的侵权资任裕免权.2 .刑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21条中,娓定了对见义勇为者见义勇为行为后造成的后果不负

7、刑事责任或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制度。在2018年赵宇见义勇为的案件后,见义勇为在赵宇却担心被报宓带着家人搬家,可见见义勇为后果之巨大。在刑事案件中对见义勇为的补偿措施,但并无对见义勇为者有任何相关的保护措施。3 .行政法就现行见义勇为的行政法规定来看,各个省市政府均公布实施了见义勇为的相关办法、条例,且在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存在诸多缺陷。就立法U级而言,立法层次较低,相关规定较为分散,且因地区发展不同等诸多因素导致立法相对不平衡。就立法时间来看,部分地区多年未修订有关条例,部分条文与现实严重脱节。在全国范闱并无统的管理办法。当今社会学界对见义勇为行为及补偿制度的研究,还主要停留在定性价值理论上,即

8、便采用了具有定量和实证趋势的分析实证法作为判断实证的方式,也往往因为缺少大量的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手段,无法切实地回应当前社会对于法治决策的仃效需求。四、见义勇为相关的法律问题(一)见义勇为概念的法律认定就目前而言,见义勇为正在处从道德概到法律概念发展的方向,但其存在若一定的界定问题。见义勇为作为个道德名词,在我国法律中并未对其进行确切定义。现行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条文集中体现在民法领域,2009年民法通则(2009修正)增加第109条及128条129条中,首次在民事范时提出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措施,并逐年在民法相关的法律中进行对见义勇为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年自2020年第d民法典R的公布后,在其相关

9、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择中,并无明确且统一的表述,也未成为类似无因管理的专业法律术语。截至2021年1月,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用于专门规制见义勇为的全国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再加上社会民众多数对见义勇为的道德衡域标准较低,不少人观念仍停留在助人为乐方面。故而有学者认为,见义勇为在更多方面展现的是人们对道德所评判的标准,其显然满足法律术语所要求的诬慎.(二)见义勇为的认定主体与申报主体不一致见义勇为的认定主体,在见义勇为行为出现后具备申报生体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的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相关部门进一步去申报、确认,从而使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去奖励并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利。通过对照解析,将受理和确认主体类别分

10、为以卜.四点:一是由县级综治机构受理和确认,如广西等地.二是由是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和确认,如山西、浙江。三是由县级以上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见义方为评定委员会对此进行确认,如广东。四是由独仃的县领以上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进行确认,如海南。见义勇为的申报主体,总结各地法规后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一是见义勇为者自己亲自申报或亲属代为申报。因见义勇为者对整个行为事实十分清楚,所以在大部分情形卜.,由见义勇为者本人申报,但因为见义勇为会波及到许多危及见义勇为广的人身安全,如同不法分子、犯罪分子的殊死搏斗,因此,见义勇为者负伤或光荣牺牲的,由其近亲属代为申报较为适宜.二是第三方向受理申报的部门推举,这里的推举主体

11、涉及到国家机关、基层公安派出所、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三是确认主体直接确认。例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关条例中表明,社会治安综治统筹部门发现见义勇为的,在无申报人、举荐人的情况下,经过核实后可以主动予以确认.此类规定为见义勇为者提供J公正便捷的待遇.且此种以人为本的制度亦反映出当今我国的政府部门的执政思维正从一个权力军转变为贡任式和服务型的过程。(三)见义勇为的立法层次低见义勇为规制多集中在地方行政规章上。自1991年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步条例3藤布以后,到2011年,全国的所有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及一些省级以下的职能部门,先后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和

12、办法,并在国内部分先进地区的制度基础上逐步进行调整、完善。截止2020年12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辖区内蛟大的城市,均已经相继出台并且严格实施了见义勇为的奖励和安全保障的其他地方性政策、法规,内容包括了行为认定标准、奖励标准、保护办法、专项经班来源、法律贡任等。地方立法的效力,相对国家立法而言效力等级较低,I1.因为制定和修订的时间不同,各省的立法间隔时间较长。见义勇为者的认定方式,在各省市中,也是逐步发展的。在对比天津、山西、广东、广西和海南五个省市的新旧见义勇为保护条例中,他们对见义勇为的确认却大不相同,通过从废止的规定到现如今实行的条例,从名称上就进行了一个跨越。对于确认工作,

13、各地发展也有属于自己的方向。但在全国而言,并没有个专门的法律规章制度进行统和制约。例如:在山西省保护条例中,只要符合见义勇为情形的,就可予以确认:但在海南省保护条例中其不仅要求符合情形,还要达到事迹突出或者有重大贡献的条件,才能予以确认。(四)见义勇为的救济方式复杂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本就是多样性而导致其后果也相对现杂。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在民法领域中的相关性较强,虽然二打中有很多共通性,但其并不能混为谈。其中最主要区别就是从诉讼程序来看,在民事及行政方面,见义勇为者遇到人身或者财产受损害的情况之下,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公力救济,也可以通过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奖励进行行政申请、行政诉讼等。而

14、无因管理制度仅适用于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救济.综上所述,见义勇为并不完全被无因管理所包含,二者之间的现在处于一种交叉方式的状态。在现今的现实生活中,鉴于不确定能否获得国家救助,见义勇为者的救济方式般有以下两种。1 .基于无因管理制度的侵权人损害请求权从民法典的立法角度来说,民法典第二十八章中关于“无因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司法解择表述,侵权者实施了对受害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无因管理者或者见义勇为拧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出现了损害后果,故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其他损失责任,进而履行嬷偿义务,依据法条中规定,无因管理铲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以上条文得出,见义勇为者通过该途径进

15、行救济时,受益人的偿还范围以见义勇为者受损范困为对照标潴。归根结底.主要是因为无因管理的相关立法工作目标在于平衡个人事务与他人事务的矛盾,并尽可能的减少无因管理的立法费用和管理成本。假使无因管理的成本超出范围过大,那么在客观上必会加剧被管理人的贵任,致使管理人不愿管理事务,被管理人不愿托管事务的情形,从而同无因管理的立法精神相悖.2 .基于侵权贡任制度的受益人补偿请求权通过侵权责任制度获得受益补偿权,主要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83条规定的受益人补偿请求权.具体表现在:明确规定r侵权人蜡偿员任和受益人补偿货任可并存,并进一步将侵权和非侵权情形囊括进去。如果见义勇为人员的身体受到伤宙甚至娥疾则远远得不

16、到补偿,而且对受益人使用“补偿”而不是“贡任”,其刚性或强制性存在很大疑问。若受益人经济条件困难无法负担,补偌请求权将成为空谈,无法向受益人要求补偿的难物比比皆是。粽上所述,通过民法典第183条相关的根宙侵权岚任制度进行救济,见义勇为者可以此为作为其依据主动地来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必偿、受益人履行损害补偿。五、完善见义勇为相关法律问题的对策(一)界定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由于见义勇为不是法律概念,故与此聘其在概念上作出定义.纵观各地的规定以及学术界的观点,尽管在目前的立法中并无明确的说法,但目前针对见义勇为的定义与此也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如认定见义勇为的前提应该是并非出丁维护自身的安全,对公共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在采取措施保护他人财产、人身利益的同时,要求每一位行为人都须要挺身而出、英勇斗争,I1.与般救助措施不同,其行为本身应当具有某种特殊的危险性。在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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