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男子酒驾身亡同饮者共赔近15万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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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案例分析一男子酒驾身亡,同饮者共赔近15万元【案例简介】2021年11月25日21时许,王帅和朋友前往某酒吧喝酒。23时许,王帅与张山、张峰等人一起打麻将。2021年11月26口0时许,王帅与张山、张峰、蕾蕾等人在某酒吧喝酒。2时许,王帅与张山、张峰、蕾畲等人准备前往某火锅店吃夜宵喝酒,王帅打车回家后驾驶摩托车赶到火锅店。李一、李二随后也来到火锅店。当日4时许,众人准备离开火锅店,王帅在明显醉酒的状态下坚持驾驶摩托车离开,随后发生车祸身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帅持有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醉酒后超速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面对突如其来的悲剧,王帅的家属悲痛欲绝,他们认

2、为虽然王帅本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但张山、张峰、李一、李二、蕾蕾作为当晚的同饮者,未能有效劝阻王帅酒后驾车,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王帅父母、姐姐及王帅儿子作为原告,将张山、张峰、李一、李二、蕾蕾5人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布内的多项费用。5名被告认为,大家只是一起小聚饮酒,并未进行劝酒或强迫喝酒,且对王帅生前酒后驾车回家进行了劝阻,他们不应赔偿。【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详细调查了事故经过和各方责任。法院审理认为,王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酒后驾车的违法性、人身危险性和造成损害可能性具有充分的判断和预见,应对自J的生

3、命安全尽最大注意义务。同时,在共同聚餐饮酒的特定环境下,作为理性普通人,共饮者因参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从而产生了不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必要注意义务。事发当日,王帅与5名被告共同聚辍饮酒,双方之间形成一种特定关系并产生合理信赖,5名被告应从善良、理性的角度履行相互照顾与保护的注意义务。综合考量王帅和5名被告的过错程度、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力比例,区人民法院认定王帅本人承担85%的责任,5名被告共承担15%的责任。在5名被告应承担的贡任当中,张山与王帅关系较好,张峰与王帅自小相识,其二人理应对王帅的身体状况、饮酒能力、行为习惯有所了解,且其二人于事发前一晚已与王帅一同参与麻将娱乐,知晓王帅精神状态,对

4、王帅应负有较高的照顾义务,应分别承担35%的贡任。李一、李二此前与王帅不甚熟悉且系事故当日最后赶到火锅店的人员,蕾帝系事发当日才结识王帅,但其三人作为在场人员,亦应提醒饮酒人员要适量饮酒和阻拦王帅酒后驾车,应分别承担10%的责任。王帅身亡产生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班、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93424元。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和过错程度,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山、张峰分别向王帅家属支付赔偿金52154.76元:被告李一、李二和蕾蕾分别向王帅家属支付赔偿金14901.36元,共计近149013.6元。宣判后,蕾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点评】饮酒要适量,切勿酒后驾车,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最大贡任人。同饮者也要尽到合理的照顾和劝阻义务,避免因饮酒过量导致不必要的悲剧发生。对于酒后驾车的行为,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可能给F1.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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