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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引导上市公司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活动中,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高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水平,持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促进上市公司和经济社会
2、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强化对经济、社会、环境的正面影响。第三条北交所上市公司可以按照本指引及本所相关规定自愿披露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以下统称为可持续发展报告),报告中涉及本指引规范的内容规定范围的,需与本指引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根据本指引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披露主体。第四条披露主体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按照本指引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报告主体和期间应当与年度报告保持一致。第五条披露主体应当结合自身所处行业和经营业务的特点,在本指引设置的议题中识别每个议即是否对企业价值产生较大影响(以
3、下简称财务重要性),以及企业在相应议题的表现是否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以下简称影响重要性),并说明对议题重要性进行分析的过程。除本指引规定应当披露的可持续发展议题外,披露主体还应当结合所处行业特点、行业发展阶段、自身商业模式、所处价值链等情况,识别并披露其他具有重要性的议题。第六条披露主体披露的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披露主体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表现,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公认的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等规范要求的术语、单位和计量方法,且数据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当保持前后一致,使投
4、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够验证披露主体所披露的数据和信息、,便下对披露主体不同时期的量化数据和信息进行纵向比较以及对不同披露主体的信息进行横向比较:(二)涉及数据引用的,应当注明来源,涉及专业术语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通俗解释:(三)数据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披露主体应当对相关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并说明调整前后计算方法的变化情况与原因。披露主体应当提高可持续发展相关数据收集、核算与分析的信息化、数字化水平,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质量及数据的可靠性与可比性。第七条因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披露主体无法按照本指引个别条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可能损害披露主
5、体利益,或者确不适用相关条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采取替代措施,但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其他法律法规对披露主体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作出强制性披露要求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八条披露主体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披露碳排放、碳减排目标等需要估算的信息或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基于合理的基本假设和前提,不应采取过于乐观或过于悲观的假设,并对可能影响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假设和前提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第九条披露主体应当关注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和关切,本所鼓励披露主体就可持续发展报告了解、征集利益相关者意见,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促进与利益相关者的有效交流,提
6、升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质量。第十条披露主体在识别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分析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财务的影响以及判断价值链范围、开展情景分析等过程中,应当使用与公司的能力、前期工作成果和资源相匹配的方法收集可合理获得的信息,兼顾成本与收益。第二章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框架第十一条披露主体拟披露的可持续发展议题同时具备财务重要性和影响重要性的,应当围绕下列四方面核心内容对拟披露的议题进行分析和披露:(一)治理,即公司用于管理和监督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治理结构和内部制度;(一)战略,即公司应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战略、策略和方法:(三)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即公司用于
7、识别、评估、监测与管理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措施和流程;(四)指标与目标,即公司用于计量、管理、监督、评价其应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指标和目标。第十二条披露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制度,确保公司相关内部机构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可以有效履行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识别、评估、管理、监督等职能,并披露下列治理相关信息:(一)负责管理、监督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机构(包括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设置情况,包括人员构成、职权范围、工作任务及目标等:(一)上述机构在执行、监督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战略、制度等方面的专业技能和能力;(三)公司为保障
8、上述机构及时获取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相关信息而建立的信息报告机制,包括报告方式、报告频率等:(四)上述机构监督管理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目标设定、战略执行、目标实现的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监督程序、监督措施及考核情况等;(五)上述机构在监督披露主体战略实施、重大交易决策、风险管理过程中,将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纳入决策考虑的措施、方法等。第十三条披露主体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分析和披露应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嗡和机遇的相关战略。第十四条披露主体应当识别并充分评估可能在短期、中期或长期内对公司商业模式、业务运营、发展战略、财务状况、现金流、融资方
9、式及成本、价值链等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并披露下列内容:(一)公司识别出的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风险(如气候变化相关物理风险、转型风险)和机遇,以及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时间范围;(一)公司对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定义,以及相关定义与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和资源分配计划的匹配情况。披露主体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在当期对公司业务模式、主要供应商以及价值链中的其他主要相关方产生的影响,以及相关风险和机遇集中的区域、设施或资产类型等,并预测未来的影响。披露主体应当充分识别、评估公司的采购、生产、销售、服务、内部管理、对外投资、社会活动等对经济、社会、环境是
10、否存在重大影响。披露主体应当通过定性、定量方式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重大影响,以及公司为监测、预防、管理、控制、减缓相关重大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动。第十五条披露主体应当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对公司战略和决策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公司在战略制定和重大决策过程中为应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所采用的方法;(二)为实现相关战略目标而制定的计划以及衡量计划进展的定性、定量信息;(三)公司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评估、判断情况。第十六条披露主体应当分析并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时公司当期资产负债、经营成果、现金流的影响,以及是否会对公司下一年度资产负债产生重大影
11、响,并说明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规划是否考虑了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本所鼓励披露主体披露下列信息:()结合公司管理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战略、投资和资产处置计划以及相应资金来源,预计资产、负债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内的变化趋势;(二)结合公司管理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战略,预计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内的变化趋势。第十七条披露主体应当评估并披露公司的战略及商业模式对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的适应性,包括评估方式、时间范围、评估结果等。第十八条披露主体应当披露用于识别、评估及管理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公司识别、评估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
12、和机遇的方法,以及评估这些影响、风险和机遇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和影响的途径;(二)公司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与机遇的优先级排序;(三)公司监测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情况:(四)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流程融入公司内部管理流程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的调整情况(如有)。第十九条披露主体应当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引要求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及相关指标,并披露报告期末相关目标整体实现情况以及报告期内的进展情况。第三章环境信息披露第节应对气候变化第二十条披露主体应当积极通过改进工艺、升级生产设备、优化能源结构、提高生产能效、研发和提供绿色产品与服务、改进和强化管理等措施,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13、第二十一条披露主体除按照本指引第二章的规定披露气候变化相关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等内容外,还应当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信息。第二十二条披露主体应当结合所识别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评估公司的战略、业务模式等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并披露下列事项:(一)公司关于气候变化对其战略和业务模式影响的评估情况,以及应对相关影响的方法;(二)公司在评估其气候适应性时考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三)公司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内为适应气候变化调整其战略和业务模式的能力。本所鼓励有条件的披露主体采用情景分析等方式进行气候适应性评估,并披露情景分析关键假设、分析过程等。第二十三条披露主体应当
14、披露为应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转型计划、措施及其进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公司为应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而对当前和未来业务模式、战略和资源分配进行调整的情况:(二)公司已经或者计划为直接或间接缓解、适应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所采取的改进生产工艺、更新设备等措施:(三)公司为应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所制定的转型计划,及制定该计划所依赖的基本假设;(四)公司为实施转型计划提供资源的情况;(五)公司实施转型计划的进展情况。第二十四条披露主体应当结合能源使用情况核算并披露报告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将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量换算成二氧化碳当量公吨数。披露主体应当披露温室气体范围【排放量、范围2排放量,有条
15、件的披露主体可以披露温室气体范围3排放量。披露主体涉及使用碳信用额度的,应当披露所使用的碳信用额度的来源与数量。本所鼓励有条件的披露主体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公司温室气体排放等数据进行核查或鉴证。第二十五条为提高温室气体排放透明度和可比性,披露主体可以按照下列分类提供不同范围温室气体排放情况:(一)业务单位或设施:(一)国家或地区;(三)来源类型(燃烧、加工、电力、供暖、制冷和蒸汽等)。第二十六条披露主体应当披露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所依据的标准、方法、假设或计算工具,并说明排放量的合并方法(如权益份额、财务控制等)。报告期内核算标准、方法、假设等发生变化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具体影响。第二十七条披露主
16、体应当披露减排相关信息,包括参与各项减排机制的情况、减排目标、减排措施(如管理措施、资金投入、技术开发)及其成效等。披露主体应当按照不同温室气体排放范围分类披露因重新设计生产流程、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更换燃料等减排措施直接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换和成二氧化碳当量公吨数,披露主体可以按照不同减排措施分别披露减排情况。披露主体应当披露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登记与交易情况,参与其他减排机制的项目和减排量登记与交易情况等内容(如有)。第二十八条披露主体披露有利于减少碳排放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以及相关研发进展的,应当客观、审慎地披露相关工艺技术形成的产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