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操-增值税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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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做账会计实操文库财税实操-增值税操作指引一、增值税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

2、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二、增值税操作指引(一)免征增值税项目1.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

3、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2、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3、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5、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

4、工程监理服务。(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6、出口货物提供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7、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1)电信服务。(2)知识产权服务.(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4)鉴证咨询服务.(5)专业技术服务。(6)商务辅助服务.(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8)无形资产。8、以

5、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9、为境外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10、财税201668号:(1)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2)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11、财税(201790号:(1启2016年5月1日至2017

6、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2)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熠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3)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

7、公益事业的服务。2 .存款利息。3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4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6、财税(2016)68号: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7、财税2016140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

8、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三)增值税零税率项目1、国际运输服务(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2、航天运输服务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10)转让

9、技术。(四)纳税义务时间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10、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

11、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5)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6)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2、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

12、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2)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3)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五)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

13、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六)纳税义务人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

14、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七)计算缴纳1.进口货物:(1)应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6%(2)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2、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D销项税额=销售额*16%(2)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底税额)3、销售劳务、无形资产、出租不动产等一般计税方式(1)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2)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

15、期留底税额)4、纳税义务人为境外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计算:(1)应代扣代缴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5、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1)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2)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八)应税凭证保管1.应税凭证可以作为会计分录的附件,按会计凭证保管要求保管2、应税凭证单独管理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3、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计算的重要凭证,销售发票的记账联,进项发票的发票联,必须与发票明细清单装订在一起;进项发票的抵扣联,必须与认证清单装订在一起。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必须装订成册,与会计报表一同保管。(九)其他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2、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3、各分子公司之间资产调拨,除短期内借用需要归还外,应按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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