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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规定为促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用及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关于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关于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共享原则。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形成“依托学科,分散管理、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共享机制,构建以共享机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和共享平台以及与共享平台相适应的技术队伍。第二条共享界定。(一)财政拨款购置的单价或单套总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具有共享条件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二)单价在10万元
2、以下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由设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纳入共享平台管理的设备。第三条共享条件(一)符合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界定条件,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使用、维护;(二)仪器设备运行正常,分析测试的数据正确、可靠。第四条共享方式。利用校园网和信息技术建成体制健全、功能完善、面向校内外开放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第五条共享管理机制(一)成立以分管校长为组长,相关部门及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采购论证及共享管理重大事宜的协调与处理;(二)学校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与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该设备
3、的日常保管、运行、维护和安全。(四)设备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实验室管理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绩效考评工作。第六条特殊情况。因精度明显下降,或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性能降低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纳入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由设备所在单位将情况书面报告设备主管部H,经调查论证情况属实,可不纳入共享平台管理。第七条共享收费。除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和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使用设备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均实行收费制。校内共享收费实行优惠,共享收费标准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效益评价与工作考核大型仪器设备保管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学校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制度,认真填写大学
4、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德,按时统计上报设备运行情况,并保证数据填报的可靠性、连续性和完整性。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对大型仪器设备机组进行年度效益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功能利用与开放”等;效益评价工作采取学院(研究院/所)自评与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办法。效益评价优秀的机组,学校给予表彰;评价不合格的机组,学校有权对机组进行重新调配。(二)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对参与共享的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对外服务机时、对外服务效益、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用户评价、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培训用户情况、技术资料建设”等,并根据考核结果,核发年度绩效奖。第九条共享
5、设备使用。使用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通过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进行预约,提交需完成的工作任务,按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规范,提供符合要求的样品和材料,并按标准付费。第十条共享培训制度。建立共享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培训和持证上机制度。培训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和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共同举办;未经培训或未取得设备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不得擅自上机操作;违规操作若造成设备受损或性能下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实施理赔并给予批评和适当处分。第十一条共享认证。学校积极推动和鼓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参与计量认证工作,并获得计量认证的资质证书,以便为社会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数据。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负责
6、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为做好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的推荐工作,鼓励研究生刻苦钻研,努力创新,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评选原则校级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分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两个层次,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学位论文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含副高级)作者所撰写的学位论文不能参评。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一)基本条件1.选题立足本学科前沿,具有开创性,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2 .在理论或方法上具有创新性,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
7、用前景。论文反映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表现出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3 .材料详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论文书写规范。(二)具体要求1 .学位论文的评阅结论为AAA或者AAB或者ABBo2 .申请人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达到大学博士研究生获得学术成果规定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1)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国家级学科竞赛奖励1项,或者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社科成果奖1项:(2)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1件,或者经国家审定、认定、鉴定的新品种1项,或者国家审定的三类及以上新药1项;(3)发表高质量论文1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
8、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以下简称“三类高质量论文”)等。高质量论文认定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并报研究生院审定后执行。3 .以上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大学,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三、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一)基本要求1.选题为本学科的重要问题,具有开创性、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2 .论文有独到的见解,研究成果较为突出,有较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论文反映出作者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表现出较强的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表现出学术作风严谨、
9、科研能力较强;3 .论文条理清楚,逻辑性强,文字表达准确,论文书写规范。(二)具体要求1 .学位论文的评阅结论为AAA或者AAB或者ABBo2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还应满足下列四项条件之一:(1)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国家级学科竞赛奖励1项,或者省级学科竞赛奖励(二等奖及以上)1项,或者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社科成果奖1项;(2)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1件,或者经国家审定、认定、鉴定的新品种1项,或者国家审定的三类及以上新药1项;(3)发表高质量论文1篇,包括三类高质量论文等。高质量论文认定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10、,并报研究生院审定后执行;(4)其他重要创新性成果,由各学院根据本学科的具体情况提出,报研究生院审定后实施。3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还应满足下列五项条件之一:(1)在公开刊物或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本专业领域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调研报告、作品分析、案例分析等)1篇;(2)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1件,或者经国家审定、认定、鉴定的新品种1项,或者国家审定的三类及以上新药1项;(3)公开发表与专业领域有关的作品1件;(4)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实践性成果奖1项;(5)其他重要创新性成果,由各学院根据本学科的具体情况提出,报研究生院审定后实施。4 .以上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
11、位应为大学,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四评选时间和数量校级优秀学位论文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于每年9月份进行。评选范围为本学年内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即前一年9月至当年8月获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数量为每个一级学科原则上不超过3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数量为每个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原则上不超过4篇。五、评选程序1 .申请与推荐。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并将申请材料报送一级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的所在学院。2 .初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校下达给一级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的推荐限额,依据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
12、评选标准,综合学位论文的评审专家意见、答辩委员会表决意见,组织专家对论文质量、支撑成果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宙查把关,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表决后,初选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3 .评审。学位办聘请相关或相近学科专家(一般应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学院初选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评审,并确定我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4 .公示、发布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六、奖励对获得校级优秀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从校级优秀学位论文中,择优推荐参评国家级
13、和省级优秀学位论文。获得省级及以上的优秀学位论文可适当给予奖励。七、其他为保证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的学位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学术不端行为,可以以书面方式向学位办提出异议,学位办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一经认定,将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我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撤销对作者及其指导教师的奖励且予以通报。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试行)(*号)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
14、进研究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的整体素质,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第二章入学和注册第三条新生按规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提交有关证明,并得到研究生院批准。第四条新生报到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第五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
15、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2、入学复查不合格者;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时注册,需要交纳经费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交齐费用后方可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章纪律与考勤第八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均按旷课处理,有课者按实际课时计,无课者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第九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并参加全部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第十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技术技能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第十一条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按“北京林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