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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中心城区农村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第条为规范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心城区农村居民自建房是指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符合农村居民自建房条件的居民,按照村庄布点规划和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规划建设不超过五层的农民自建住宅。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5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包括罗城街道办、双东街道办的
2、全部,附城街道办的平西村、高峰村、大旁街村、塔脚村、罗溪村、丰盛村6个村,同仁村、星光村2个村的部分,素龙街道办的潭井村、平南村、凤西村、大甲村、大灼村、上宁村、中村村、新塘村、素龙村、沙豪岗村、凤塘村、赤坎村、桶表村、思围村、七和村、岗咀村、大榄村、龙税村、赤泥村、棠梨村20个村,罗平镇的蕾北村、黄牛木村2个村,围底镇的Iang社村,总面积168.3平方公里。第四条中心城区内城市集中建设用地范围(共83.58平方公里,范围详见附图1)内,按照“统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的原则,需做好农村居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照农村居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批。第五条中心城区内其他用地范围(共8
3、4.68平方公里,范围详见附图2)内,按照“统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的原则,需做好村庄规划,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审批。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村庄布点规划编制和村庄规划、农村居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工作。中心城区内的村庄规划、农村居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七条农村居民自建房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居民自建房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心城区农村居民自建房应先进行布点规划,并依据布点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导则的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农村居民自建房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
4、、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律不得进行新建、扩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文保单位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第九条农村居民宅基地位于城市重要地段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的,其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层数、高度、色彩必须与周边建筑相协调一致。已纳入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的农村居民住宅需维修加固的,应按原层数、原面积和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景观风貌要求维修加固;如维修加固难以实施的,在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按原层数、原面积和历史文化街区景:观风貌要求申请重建。第十条严格控制和规范道路两旁的农村居民自建房建设。中心城.区主干道、铁
5、路、高速公路、高速公路连接线、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两旁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我市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控制;对部分闲散地、拆迁时剩余地必须按照道路两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建设;道路两旁原有住宅在符合规划要求、统风格的条件卜.,经审批后方可重新改造。第十条在中心城区内农村居民自建房,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建筑层数不超过五层。第十二条农村居民自建房规划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导则的要求进行设计,并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第I三条农村居民自建房的建筑设计推荐采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的省社会主义新农村住宅
6、设计图集、岭南新风貌省农房设计方案图集,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的市乡村振兴农村农房设计方案参考图集以及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的农房设计方案图集中的建筑设计图,具体的施工图由各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根据实际选定。第十四条中心城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的原则:(一)坚持符合规划原则。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二)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中心城区内城市集中建设用地范围(范围详见附图1)内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中心城区内其他用地范围(范围详见附图2)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三)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当充
7、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未利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建造住宅,若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则按现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须报市人民政府办理审批手续。(四)坚持依法审批原则。农村居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若农村居民申请的建房用地在市拟征地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审批。(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有卜.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未符合分户条件的;2 .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的;3 .原住房改变用途的;4 .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5 .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第十五条中心城区内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及国土、规划、建设、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贵农村居民自建房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市中心城区外各镇、街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卜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中心城区内城市集中建设用地范围图2.中心城区内其他用地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