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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诉讼调解与判决的关系Flift的民不诉讼溟朴与只决的关系【关调I民事诉i麻*乂决一、民事诉依判关系理论分析.-)谑判关系的界定二)说判关系的法现解析二、民事根判的分胃3-)主体分离3(二)信息分忠4=)程序分忠4三、民事触调判的结合5()判决为主5(二)诲解先行5)效力平等6四、结论643R-*-7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人们对纠纷解决方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调解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所以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显得尤为迫切。对此,本文对民事诉讼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进行探究。本文对民事诉讼调判关系进行r理论分析,分别就民事诉讼中调判分离与结合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2、其中,民事诉讼的分离需要主体分离、信息分离以及程序分离,其结合应当判决为主、调解先行以及效力平等。本文通过研究发现民事诉讼调判的分离与结合并不矛盾,在谢判分离卜.,法院仍可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民事纠纷。希望本文研究能够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与判决关系的和谐发展绐予一点参考借鉴。I关健词民事诉讼;调解:判决一、民事诉谈调判关系理论分析()调判关系的界定调解取决于调解程序,它不仅是合意型纠纷解决制度,同时也是程序自身的产物和结果。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不仅属于程序环节,也属于种程序活动,其目的在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但同时,调解又是以判决为中心而展开的,判决取决于审判(庭审)过程的展开,它是法院运用法律裁
3、断各方权利,义务和货任的种纠纷解决机制与过程,而判决乂是审判程序中的产物,其本身乂兼具程序与结果两种意义。所以说,两种不同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着不同的制度功能,但二者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审判与诉讼制度体系。调判关系主要分为以下两种:一是调判地位关系;二是调审程序设置关系。二拧之间既有联系乂仃区别。调判制度的地位关系决定了其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优先适用性,它直接影响若调判结案率及案件的质信,同时也影响着当事人一方和法官对调判的主观态度。实际上,调审关系则主要表现为诉讼中调解和审判程序的设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调审分离还是调审介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调解主持主体能
4、否合一;二是调解程序能否启动庭审程序:三是能否明确启动主体。(二)调判关系的法理解析1 .调判结合的合法性论证法院调解和判决的着眼点有很大不同,如判决注重法律制度的宣示和法律秩序确立的实现,而谢解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修史等等,以期达到息讼之目的。调解和判决在本质上,价值上,作用上和效果上的差异性,构成了调判结合的先决条件。我国学术界对调解与判决关系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如何看待人民法院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二是调判结合是谢解制度在诉讼程序中的体现.另外,调解制度是以实体法为基础,遵循私法自治原理和处分原则而产生的,其性质属于私法臼治原理在民事诉讼程序法中的体现。但其实,当事人处分
5、权包含了对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的双重处分权,国家在此方面有不介入的法定义务.需耍注意的是,法律中心主义、多元利益保蹿理念以及调判结合等都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尊重民意。传统民事诉讼理论旨在就双方当事人纠纷中实体法权力义务进行裁判,通过输出战判来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法治秩序建构的理念。而调解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原告在实体法权利方面的折衷和抛弃,损杏了双方实体法权利和法治秩序建设目标的达成,不利于国民法律素质提升,故诉讼程序排斥法院阔解。尽管适用谢解程序并非重在推动当事人通过法律的运用,来判断其行为,而是采取调解的方式。但一般认为,诉讼调解在彻底解决争议、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修i当事人之间
6、的社会关系、增进对抗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判决所不具符的诸多积极作用。2 .权利本位卜的调判关系在调制结合二元司法结构下,调判关系所涉及到的问题是理论界讨论较多的。而对于调判关系本身及其所涉及的一些基本问题却很少有人进行深入探讨。对此,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关于调判关系的界定,主要就是明确调判关系所涉及的法律地位,有学者认为调判关系属于法学理论上的范畴,并将调判关系作为法官的调判定位,而忽视了对谢印关系本身的研究:有的学者认为法院调解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可以实现“案结事了的“息讼”目的:还有的学者认为它只是在审判程序中作为正式审判的补充而存在,并不是其正意
7、义上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其实,司法调解作为一种新型的“杵代性争端处理方式”,它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基于特定的话语系统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而诞生的.在我国现行的司法政策和法律规范中,对于调解的定位一直存在小议:在强调法院调解时,提出要防止调判失衡。但随着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法官的异质性功能与判决功能之间的关系问题,认为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发挥着:要作用。对此,我国法学界对于该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其优先适用性和适用平衡两方面的探讨,但也存在若一些不足:一是缺乏因案制宜的考量:调判关系是一个涉及当事人权利实现、当事人权力保障等多方面因素的第杂问题,需要通过合理的程序设用方案予以化解。就
8、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而言,是种制度互补的关系,但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失衡一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的诉非衔接问翘:二是判决与调解之间的冲突问题。判决的最终效力取决于法官是否具有独立公正地裁判案件的能力,即能否真正实现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这也就是调解与判决之间存在的不对等性。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均衡并不意味着调解和判决在实践中的实际适用率是均等的,而只是调判适用机会均等的结果,在诉权理论的制约F.完全贯彻当事人处分权、程序选择权的调解与判决中,几乎不用考虑适用率。二、民事诉讼调判的分离()主体分离民事调解与民事判决人员的分高,即主持调解者不同于主持判决者,执行其正意义上的调解者没有判决权,执行判决者没有调
9、解权,调解与判决是分离的。“民事调解主体与判决主体”相统.还带来了民事纠纷案件处理法官对民事调解的热史,也就是说,法官为了提商调解率而进行调解.只要将调解人员与判决人员分开,便可在制度上化解法院长期强制开展民事调解的问题,在制度上进一步消除目前我国调解与判决合一模式所造成的实际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样已经对庭审前民事调解中调解与判决人员分离问题做出了系列规定,但对于审判程序中调解与判决主体分离的问题,并未做出进步规定,仅粗略说明办案法官之外的其他人m也可参与辅助法院的民事调解.这就说明我国在立法方向上存在着调解与判决合一的帧向,但仍然缺乏明确规定。(二)信息分离我国现有法律不仅对W解和判决主
10、体分离作了规定、而且还明确规定了调解信息和判决信息之间的分离关系。调解和判决信息相分离就是在民事调解过程中使用的案件信息,不能直接拿到判决中使用,避免影响此后的民事判决结果。这主要是因为民事调解和判决是两种相对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二者应无不影响。其实,调解和判决的信息分离能够有效屏蔽民事调解信息对于其后判决所带来的冲击,使得民事判决能够较好地以怯律事实为依据,使得办案法官能够通过法庭审理程序真正取得案件自由心证。而非由先前参与该案件调解工作取得的案件信息引导法官做出民事判决,使得民事判决程序仅仅成为司法制度上的陈设,无法保证民事判决的公正。除此之外,调解和判决的分离也掂够有效排除由于调解双方认
11、可的某些事实,而导致民事判决程序无法进行的情况(三)程序分离调解还应与判决程序具有程序性的差异,只有将二者程序性地割裂开来,当事人及法官才能够明确地认识并理解自己目前所处的具体程序,然后调整并执行符合这程序本质的行为.在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下,人民法院般不直接处理纠纷,而只能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因此,作为一种非强制性手段的调解.在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调解程序启动后,承办调解工作的法官负有向双方当事人阐明调解程序特征的史任,这对于既没有委托律师代理,也不具备法律知识的一方来说尤为重要.调解与判决合一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所以希望法官能膨既扮演判决者的角色又扮演中立调解者的角
12、色,即在调解过程中,由判决者对调解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而不是直接代替调解者从事民事纠纷解决工作。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与调解或判决之间就能锅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和谐关系,从而促进了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了诉讼效率。但是在现实中调解者与裁判者两种角色定位很难和平共存,角色定位的矛盾无法避免.这不仅使民事纠纷当事人产生不满,而且还会导致办理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官很难对其身份进行正确定位。三、民事诉讼调判的结合(一)判决为主判决优先,调解为辅的调解与判决相结合模式主要是指以法院判决为主,在判决不合适时辅之以调解程序贯穿于争议解决的全过程。其实,民事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与强
13、制性,而调解制度则主要体现丁民事调解程序之中,属于一种对民事调解结果的确认,司法审判权对判决和调解的双重控制使二者具有了定程度上的分离,但由丁司法强制性、规范性及稳定性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应当以判决为主,以调解为辅。就司法强制性、规范性以及稳定性而言,调解与判决相比,远远不够。调解属于我国法院司法审判权的一种,其所具备的辅助性应发挥出原本的积极作用。换句话说,调解之柔性和判决之刚性,二者应互为补充,以调解之柔性特征补偿判决之刚性特征。(一)调解先行调解为先、适时互换即法院解决民事纠纷应尽可能地适用民事调解手段。如果民事调解或民事判决处于困境或找到了较为适合自己的民事纠纷解决之
14、道,而乂不损害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则应适时互换解决之道,从而达到使徒、快速地解决民事纠纷的效果.调解作为法院审判方式的一种重要运行模式,具有一定程度上的选择权,但这种选择权并不是绝对的,也就是说,这种选择权还在当事人手中,法院需要在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先促成和解,但这种促成要避免带有强制性。调解与判决的适时比换是新民事诉讼法对谢解的基本要求之一。从理论上来说,这一原则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从实践来看,该原则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也就是说,对可以通过调解先行解决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尽可能先行通过民事调解解决,对确实无法通过民事调解解决的民事纠纷应及时转化为民事诉讼程序,以判决的形式及时解
15、决争议。除此之外,适用于民事调解的那一类民事纠纷案件在民事调解时,如果发现民事调解已经陷入困境,也应及时转入民事调解程序,这就是民事调解与民事判决配合的内在需要。(三)效力平等调判是否具有同等效力,主要应当表现为民事纠纷的处理结果,也就是调解协议是否具仃与判决结果相同的执行效力,这点已经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认定,这里作者就调判过程中的平等化效力问题进行了不同T现行立法的辨析,并从调解协议同判决之间的关系入手。调判效力的平等化是实现调判结合的重要方式之它为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同时又是一种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手段。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了法院与调解人之间存在着不对等的关系,这就使
16、得双方当事人都无法实现自身权利,从而影响到J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判决是否有效不容置疑,如果调解不能够发挥判决效力,那么调解协议就算达成了,后续执行时就会遭遇抵制,而只能被强制转到判决程序中去,从而使得调解最终流于空泛并丧失原本的积极作用。四、结论我国的调判合一模式已经走过了漫长的发展历程,目前的固定化程度较悬。其实,大家的潜意识里已经认可了调判合一的正确性,而采取调判分离的方式,这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来说无疑是个巨大的变革,也是诉讼模式上的个巨大调整.然而,笔者通过研究发现,调判分离与民事诉讼法之间并不存在抵触的情况0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在案件调解失败后,需要由同一个审判庭启动判决程序。所以,调判分离的实施并不会引起法律上的问题。在调判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