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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县农(兽)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县生态环境治理,防止农业面源污染,有效解决全县农(兽)药包装废弃物污染问题,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紧密结合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吉县农业生产过程中农(兽)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兽)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兽)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兽)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兽)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一、回收管理与职责笫三条县人
2、民政府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覆行农(兽)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兽)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第四条县农业农村局应当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兽)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兽)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兽)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笫五条农(兽)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兽)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兽)药经营者或农(兽)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农(兽)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兽)药,减少残留农(兽)药。第六条农(兽)药经营者和农(兽)药包装废弃物
3、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兽)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兽)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笫七条农(兽)药经营者和农(兽)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兽)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兽)药包装废弃物,县上将聘请专门公司收集处理。二、回收组织与收集笫八条各乡镇设立回收点。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配合,在各乡镇行政村或垣区设立农(兽)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各乡镇要明确一名副职分管此项工作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管理各站点的废弃物回收工作,确保辖区内回收彻底干净,不造成污染,并协调对接回收企
4、业做好回收有关工作。第九条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县电视台、政府网、手机报等宣传媒介和固定的科普宣传设施,大力宣传农(兽)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必要性,把农(兽)药包装废弃物清理工作纳入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范畴,通过深入村组发放宣传单,在交通路口和田间地头张贴宣传画,利用板面、墙体、标语、横幅等方式在醒目位置对农(兽)药包装废弃物清理工作进行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第十条各乡镇废弃物回收工作负责人是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乡镇农(善)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监督、自查,并根据进度申请领导组验收、兑付补助资金。笫十一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兽)药经营门市的回收工作,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废弃物回收工作,
5、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监督站点设立是否存在二次污染等事宜,专业公司负责回收废弃物的处理工作,各方要共同协商,做到责任清、任务明,全力抓好全县农(兽)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的组织、宣传、监督管理和回收处理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回收资金补助笫十二条农(兽)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回收价格标准:塑耨农药、兽药瓶容积分200毫升以下、200毫升(含)以上两个档次,分别按0.3元/只、0.5元/只进行补助;农药、兽药包装袋分内容物重量50克以下、50克(含)以上两个档次,分别按0.1元/只、0.2元/只进行补助;玻璃瓶按5.0元/公斤进行补助。各乡镇回收工作负责人、回收站点负责人、回收企业负责人三方共同清点、过磅、检斤,三方签字出据过磅单。第十三条农(兽)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费,分为废弃物回收费用、整理打包费用和专业公司运输及处理费用,并列入部门预算,由县财政负责补贴。附则第十四条县政府将把农(兽)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纳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年终予以考核。县农业农村局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吉县分局要加大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力度,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回收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吉县农业农村局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吉县分局共同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