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限上入统、限下监测单位激励扶持机制(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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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后经批准入库的,均在奖励范围之内。第六条年度入统限额标准:批发业年营业额达到人民币20(X)万元以上,零售业年营业额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以上,餐饮住宿业年营业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以上。第七条营业额度以旗统计局入统系统复核反馈为准。第八条奖励标准分类如下:(一)新开业并于年内限上入统企业或大个体,奖励人民币3万元;零售额每增长200万元给予奖励资金2万元。(二)工贸分离并于年内限上入统企业,奖励3万元;对之后连续三年达到限额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满三年后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三)成长型企业或大个体于年内限上入统,奖励人民币1万元;年度营业额同比增加100万元,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奖励。(四)年内营业额接近限额标准,并纳入扩限库企业或个体,奖励人民币1万元。(五)已入统并业绩稳定,且按时上报报表,积极配合旗商务、统计局开展工作的限上企业或大个体每年补贴100OO元/年。(六)纳入限下监测样本并积极开展数据报送工作的企业补贴人民币5000元/年,个体户补贴人民币2000元/年。第三章统计范围及标准第九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限上与限下两部分,统计范围为:批发、零售业单位(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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