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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直工作,细化节能审查流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和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2)12号)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普实施办法(黔发改环资(20235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业节能审查机关管理的在我省建设的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审寄,是指根据节觞去雷去规
2、、政策标准等,对W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迸行审查并形成审直意见的行为.第四条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直不得收取任何I费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杳的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培训,对各地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第六条工业节能审查机关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做好辖区内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氐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第七条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工业节
3、能审查机关负责,工业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直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直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才是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第八条工业节能审直机关应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重大高耗能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直实施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第九条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改建和技术改造“两高行业中新增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直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权限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oo吨标准煤以下、1
4、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两高”行业中新增年综合能耗1000-3000吨标准煤的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市(州)工业节能审查机关按权限负责。年综合能源消器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按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报告管理制度.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工业节能审查机关
5、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第三章节能审查第十条需进行节能审直的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分析评价依据.(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员器具等方面.(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面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斐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解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
6、业水平的全面比较.(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膨响分析。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真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跌目标任务的影响.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直.第十一条节能报告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二条工业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
7、,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直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工业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雷去规、标准规范、政策耍求.(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四)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工业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意不予通过.节能审直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第十五条通过节能审查的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
8、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工业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工业节能审直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直;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睑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节能验收报告应在工业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工业节能审直机关应强化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
9、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直.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第十七条市(州)工业节能审直机关应定期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本市(州)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中工业节能审查机关管理的在我省建设的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的是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问答:贵州省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近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了贵州省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0、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节能减排、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支撑,在提高项目能效水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彳氐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的相关要求,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2号令),省发展改革委施行了新的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普实施办法(黔发改环资(2023)591号),对能源消费管理
11、、节能审直机关管理权限以及相关工作程序做出了新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直工作,细化节能审查流程,适应“双碳”形势下的国家政策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起草编制办法.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有5个章节、20条,分为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直、监督管理、附则.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杳定义、经费来源.第二章管理职责共5条,明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州)、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节能审查权限、工作要求。第三章节能审查共6条,明确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要求、评审程序、审直及验收要求等.第四套监督管理
12、共2条,明确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直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市(州)定期报送节能审查实施情况.第五法附则共3条,明确文件解释单位及实施时间.三、如何抓好办法贯彻落实?(一)坚持主动靠前服务.从“两高”项目管理、能耗强度目标完成情况,指导项目单位做好节能审查前期准备,避免出现节能审查滞后影响项目开工、未批节能审直先开工建设等问题.(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强化了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要求,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纳入节能监察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州江业节能审查机关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本市(州)节能审直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