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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7)7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投资评审是指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标准、投资计划、设计概算等进行评审。第三条报批报备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应确保建设资金来源可靠,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应加强造价管理,明确造价控制目标,做到以投资计划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预算。第四条本办法
2、适用于学校单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IOoO万元)的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以下简称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投资评审工作,投资评审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协管审计和分管工程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处、发展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服务总公司、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审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投资评审小组职责为:负责学校建设项目在按程序报批立项前的功能需求、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等的评审,负责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的评审。第六条投资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投资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投资评审办公室职责为:收集
3、并初审投资评审资料;统筹组织安排投资评审相关工作。第三章投资立项评审第七条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拟建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准备投资立项报告,投资立项报告需明确项目规模、功能需求、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等内容。第八条工程管理部门形成投资立项报告后应及时报投资评审办公室,投资评审办公室组织投资评审小组开展投资立项评审。第九条工程管理部门根据投资评审小组评审意见对功能需求、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等调整后,经学校批准后上报教育部办理立项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将上报的材料报投资评审办公室备案。第十条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上报材料批复情况报投资评审办公室备案。第四章设计概算评审第十一条工程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投资计划组织建设项目
4、设计,设计采购应遵循限额设计的原则,并在设计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设计管理,进行优化设计,避免因设计深度不足造成投资失控。第十二条工程管理部门形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后应及时报投资评审办公室,投资评审办公室组织投资评审小组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第十三条工程管理部门根据投资评审小组评审意见调整设计及概算文件后报投资评审办公室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审手续。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执行中需调整的,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调增幅度超过批复10%的概算调整,报教育部申请调整前审计处应进行审计。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报批报备前均应进行投资评审,确保投资计划的切实、科学、合理。建设项目实施中应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按批准投资实施建设项目。第十五条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建设工程投资评审中违反相关规定、不按要求履职尽责、造成项目投资失控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