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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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XX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变更是对施工图示内容或合同施工内容的调整。经济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达成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工程。第四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管理工作。参与学校工程项目实施的各单位应遵守学校规定。第五条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的管理

2、须坚持严格审批、程序规范的原则,须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施控制优化。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基建处职责(一)代表学校行使建设单位职责,负责管理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管理;(二)负责组织审查工程变更技术方案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三)负责按学校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的程序并监督工程变更的现场实施,组织经济签证的办理;(四)负责动态管理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对各类变更签证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第七条审计部门职责负责按照学校规定组织开展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的审计工作。第八条设计单位职责(一)负责工程变更

3、在技术上的必要性、合理性和施工可行性;(二)负责按规定审签相关工程变更。第九条监理单位职责(一)监理单位是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的第一核查责任人,必须对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技术、经济认真审查,及时提出审查意见,避免因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审批引起的费用损失或工期延误;(二)负责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并监督承包单位按照经审批的工程变更组织现场实施;(三)负责组织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现场确认已实施完成的变更项目。第十条承包单位职责(一)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二)由于承包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及施工方法不当或工序衔接错误引起的变更,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建设单位不予认可相关的变更

4、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三)负责严格按照经审批工程变更项目的技术方案组织现场实施。第三章工程变更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原则(一)严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加强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除非确实需要,须根据工程变更“分级决策制”管理程序审批;(二)工程变更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以确实需要、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兼顾建设各方合法利益等为遵循原则;(三)对于工程变更,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把好第一关,工程变更经审查批准后,由监理单位根据批复下达工程变更令,承包人应按变更令及批准下达的变更文件施工,并相应增减有关工程费用;(四)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因工程变更造成工程投资

5、变化的幅度应符合教育部对工程投资控制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一)单项估算金额20万元(不含)以下的变更由基建处论证后实施,其中5万以上(含)的变更须经基建处经济技术专题会审定后实施;(二)单项估算金额20-50万元(不含)的变更由分管基建校领导组织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等有关部门专题会审定后实施;(三)单项估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基建处报学校校务会审定后实施。其中300万元(含)以上的变更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四)由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的变更,使用(管理)单位应向基建处提供书面变更资料。单项估算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变更,按照本条第(一)、(二

6、)款执行;单项估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由使用(管理)单位上报学校校务会或常委会审定后实施。第十三条工程变更的实施与费用结算(一)经过审批的工程变更,应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由承包单位负责实施。工程变更是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须按合同约定结算;(二)未经审批的工程变更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若承包单位擅自施工,发生的费用(包括返工等费用)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三)经审核的竣工图和经济签证作为工程变更的结算和审计的依据。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工程变更、未执行的工程变更不得进入竣工图或办理经济签证,不得作为结算和审计依据。第四章经济签证管理第十四条经济签证办理规定(一)经济签证办理,基建处应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7、和合规性进行核定。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经济签证进行审计;(二)凡涉及到隐蔽或竣工图不能反映的经济签证应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在审计处按学校规定参与下开展现场收方计量,并完善相关计量手续后方可有效。第十五条经济签证办理必须及时,坚持“一项一签、随做随签”的原则。第十六条无效经济签证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以下几种为无效经济签证:(一)越权签证、手续不完备的签证;(二)未加盖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印章的签证;(三)承包单位擅自更改的签证。第十七条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不可预计情况,须立即采取措施无法间断施工的,承包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现场确认事实、留存影像资料及相关测量资料,并及时补办相关工程签证手续。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单项合同价IOO万元(含)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规定为准。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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