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关于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专利制度在推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全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发明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依法取得专利权,提高全县自主知识产权产出能力,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全县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省专利条例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省专利奖励办法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知识产权战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本级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由县财政局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使用,并根据全县科技发展水平与支持重点做出年度知识
2、产权资金安排。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和分配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全县辖区内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及个人。第五条支持范围(一)专利资助主要包括国内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授权资助、授权发明专利发明人资助、国内发明专利引进资助、发明专利年费资助、企业发明专利破零资助、PCT和巴黎公约国外专利资助。(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通过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符合以下类别的:L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助、政府专利奖奖励、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定的资助。2 .地理标志商
3、标注册资助、地理标志产品获批资助、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资助。3 .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奖励,主要包括园区、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知识产权试点示范。4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即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援助、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介服务购买等。第六条支持方式:采取因素法和后补助方式进行补贴。L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5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支持。第三章专利资助标准第七条专利资助(一)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专利权人4000元,每件一次性资助第一发明人3000元。(二)国内发明专利引进资助: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从县外引进国内发明专利的,办理专利
4、权变更手续一年后,每件一次性资助2000元。(三)向国外申请专利,采取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申请的,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进入国家(地区)公布的,每件资助IOOOO元。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按欧洲、美国、日本2万元/件,其他国家(地区)5000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四)企业发明专利破零资助:辖区内“零专利授权”企业,在专利破零年度内,且申请人地址在县辖区内,除授权资助外,每件发明专利再资助2000元。(五)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对于没有按时缴纳年费将要失效的发明专利进行动态监测,对缴纳年费存在客观困难的专利人,且发明专利维持5年以上(含五年)的,每年年费按50%标准给予资助。第
5、四章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项目和标准第八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助对成功获得银行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的1%给予评估费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九条贯标资助近3年有3件发明专利申请并有1件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68/丁29490-2013)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第十条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马德里商标资助(一)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成功的,按每件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二)地理标志产品获批的,按每件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S)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在WIPO国际商标公
6、告上公布的,按每件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第十一条政府专利奖奖励对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获奖者,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政府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奖者,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二条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对被新评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企事业单位、学校,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市级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企事业单位、学校,一次性奖励2万元。第十三条知识产权维权(一)知识产权维权终审胜诉企事业单位为维护自身合法知识产权权益而主动对辖区外的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维权保护行动或积极应对辖区外当事人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终审胜诉实
7、现维权目标的,每件案件补助2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内补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二)开展知识产权维权企事业单位主动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而进行专利权检索或评价,对该检索报告或评价报告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下属单位出具的发票金额给予等额补助。同一知识产权只能申报一次。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内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主动开展专利维权而进行侵权鉴定、司法确认,对请求权威部门鉴定费用、司法确认费用按照鉴定部门、司法部门出具的发票金额给予等额补助。同一知识产权只能申报一次。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内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第五章申请人注意事项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一)专项资金支持的知识产权有争议、有法
8、律纠纷的或者资料提交不全的;(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资助的。第十五条资助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和凭证。凡申请材料和凭证弄虚作假或相同项目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资助费用全额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监督问责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下达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将资金及时下达到相关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第十七条专利资助项目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初审,与县财政局共同审定。第十八条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严重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