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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和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人事纠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建立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和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第二条调解委员会由学院工会代表、教职工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表组成。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五位工会会员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工会代表由学院工会委员会指定。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五位工会会员代表组成,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负责人担任;两个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均设在工会。第四条调解委员会和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成
2、人员应当熟悉人事和劳动政策法规,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联系群众,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第五条调解委员会和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调离学院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时补充和调整。第六条委员会的职责:(一)开展劳动法律宣讲,依法调解人事争议。(二)检查、督促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宣传、解释、监督人事政策法规。第七条委员会调解争议和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人事和劳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第八条当事人因下列人事争议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当受理:(一)因建立、变更、终止、解除聘
3、用或者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调解的其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劳动争议,委员会不再受理。第九条发生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在三人以上,且有共同申请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代表的人数由调解委员会确定。第十条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委员会申请调解和监督,并提供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争议事实和理由。第十一条委员会应当在申请人提出调解申请后的五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问讯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做好记录,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不
4、予调解;同意调解的,从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第十二条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完毕。调解期满,当事人双方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第十三条调解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调查了解情况,全面掌握争议事实,做好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署姓名和日期。(二)组织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申辩理由。(三)召开调解会议,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提出调解建议。(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在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调解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实和协议内容,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员和监督员署名并加盖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
5、人,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在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调解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中说明情况,经调解员和监督员署名并加盖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四条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调解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委员会留存一份。第十五条委员会应当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并做好调解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第十六条争议调解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尊重委员会的工作,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不得有伤害调解员和监督员的言行和激化矛盾的行为。第十七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调解和监督活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第十八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