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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实验室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科研、实践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实验室安全是学校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XXX副组长:XXX、XXX成员:保卫处、国资处、教务处、科技处、校企合作处、财务处、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评估督导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及学院、下辖有实验室的其他部门的党、政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资处,甘勇副校长任办公室主任,保卫处、国资处、
2、科技处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参与办公室的各项工作。第三条各部门(下辖有实验室的学院、中心等部门,简称各部门,下同)的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四条各级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第五条各部门管理要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分管领导、实验室主任、仪器
3、设备责任人,制定本部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学院实验室主任,要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实验室的具体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直接责任人,根据学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实验操作,纠正安全违章的行为。第六条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
4、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和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确保人身安全。第七条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显著位置,严格贯彻执行;有条件的学院可制作适合实验室的安全教育片,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第八条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
5、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并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档案。第九条学校可与各实验室管理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切实将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位。第二章消防安保第十条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一条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加强消防工作,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第十二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
6、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第十三条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第十四条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第十五条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
7、及时维修或报废。第十六条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第十七条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第十八条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药品必须妥善保存。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第十九条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
8、火器、消防栓、防火门等)、监控系统、应急喷淋、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第二十条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强光闪烁等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实验楼等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门卫,门卫应按门卫制度尽心尽职。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办法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第
9、三章环境安全第二十二条各实验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废气、废液、废渣等废物和噪声等影响环境安全问题的管理,不得污染环境,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垃圾。不得带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实验室。第二十三条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化学及生物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第二十四条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剧毒物质废弃物,必须单独分类存放,并按剧毒试剂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第二十五条新建、改造、
10、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存放与监控、有毒气体的处理、排放,噪音的消除等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第二十六条本管理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第二十七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管理条例和上级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学生使用
11、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九条各单位须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化存储和使用知识。第三十条对危险化学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使用过程中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五双制度”一-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分类、分项存放,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对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
12、全隐患。存放地点要安装防火、防水(潮)、防泄漏、防盗设施,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向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购置,严禁其它单位与个人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的领用,须凭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用和使用记录。使用剧毒品应按同一批次实验的需求量按需申领,使用情况当日报告,实验剩余当日清退,严禁存放、带离实验室,严禁私自销毁、丢弃或借予、送予他人。第三十三条转移和运输剧毒品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危险品,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第五章特种设备安全第三十四条本管理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校实验室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含气
13、瓶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第三十五条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说明、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
14、的资料,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第三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第三十九条各实验室应制定
15、服役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第四十条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且配备泄露监测装置的场所。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第四十一条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由使用单位负责送检。第四十二条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压力气瓶要专气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第四十三条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
16、留存有安全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第四十四条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第六章仪器设备安全第四十五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及时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一直处于完好可用状态,随时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第四十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须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值班。第四十七条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