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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清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根据温州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8)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第三条市经信局负责全市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年度政府食盐储备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并监督执行;牵头协调政府食盐储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食盐储备库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食盐应
2、急供应保障。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包括编制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组织储备费用补贴清算。第二章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第五条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为全市上一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其中小包装食盐数量不低于储备量的二分之一。第六条食盐批发企业应建立成本自负的企业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具体标准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有关标准执行。第七条食盐储备资金由承储单位向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市财政对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单位给予储备利息、保管费用补贴。储备利息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保管费
3、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计算。补贴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第八条政府食盐储备补贴,由市财政根据上年储备清算结果以及当年储备计划核定,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每年储备计划下达后,由承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经信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年度储备计划结束后,由市经信局委托中介机构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第三章储备食盐的储存第九条政府食盐储备由浙江省盐业集团温州市盐业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承担,由市经信局负费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协议。第十条政府食盐储备地的布局,应当按照覆盖全市、相对集中、有利调运的原则,由承储单位安排,并报市经信局审核同意后实施。第十一条入库的储备食盐质量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
4、标准,其中加碘盐须符合我省盐碘浓度规定。第卜二条食盐储备采取滚动储备方式,及时轮换,确保储备食盐在保质期内。轮换期间储备数量不得少于当年储备计划。第十三条政府储备食盐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账卡档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制度。第四章储备食盐的调用第十四条出现卜列情况,可.以调用政府储备的食盐:(一)发生重大自然灾情或者突发公共事件;(一)全市或部分乡镇(街道)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异常波动;(三)市政府认为需要调用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形。政府食盐储备调用由市经信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经信局组织承储单位具体实施。需要调用企业储备
5、食盐的,相关企业应按政府指令组织储备食盐的投放。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对政府食盐储备调用方案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第十六条政府储备食盐调用后,承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补齐储备,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市经信局备案;企业食盐储备调用后,应及时补库,确保达到规定的库存量。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卜七条市经信局负责对政府储备食盐和企业储备食盐的数量、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贵对政府储备食盐和企业储备食盐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执法;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食盐储备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十八条承储单位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政府食盐储备的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扣减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并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食盐储备中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惩戒。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