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城南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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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米易县城南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一条为保障米易县城南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米易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攀莲镇实际,制定米易县城南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米易县城南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第三条米易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主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集体土地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由攀莲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工作的具体实施。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局、县征补安置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第四条征地补偿类别(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根据米易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米易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米府发(202018号文件),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579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占60%,安置补助费占40%;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补偿标准为28950元/亩。(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米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米易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米府发20218号)标准执行。第五条征收土地的面积、地类、权属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勘测定界结果为准,并以此作为补偿依

3、据。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以经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并以此作为补偿依据。第六条对不配合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方式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并以调查结果作为补偿费用的计算依据,补偿费用采取公证提存方式兑现。第七条征收土地涉及的供电、通讯、管道、道路等设施的补偿,按照有关行业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各种经济林木和农作物,新开垦土地,新开挖鱼塘、坑塘,修建新坟,改造旧坟,抢建建(构)筑物,改、扩建现有建(构)筑物、设施等。(二)违法违规修建的建(构)筑物。(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4、第九条截止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安置:(一)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生育、合法收养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员;(三)户籍随父或随母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且随迁父或母符合安置条件的未成年人;(四)原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服现役的士兵(士官)和在校大、中专学生;(五)原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服有期徒刑、拘役等人员;(六)原户籍关系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征地时未招录(聘)为党政机关

5、、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未与国有企业建立固定人事、工资、社保关系人员,且参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并履行村民同等义务的城镇居民,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审核认定,按程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七)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截止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一)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但已招录(聘)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与国有企业建立固定人事、工资、社保关系的人员;(二)父母双方均已招录(聘)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与国有企业建立固定人事、工资、社保关系后生育的未成年子女;(三)父母一方户籍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

6、组织内,而另一方招录(聘)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或与国有企业建立固定人事、工资、社保关系后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四)离婚再婚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迁入未达到5年的配偶;(五)户籍为投亲靠友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审核认定,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六)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离职后回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居住的人员;(七)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职)回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人员以及已享受过安置政策的退养回乡人员;(A)未依法进行户籍登记的人员;(九)非合法收养人员;(十)因土地征收曾被安置,经审核认定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十一)按照

7、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纳入安置的情形。第十一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人地对应”原则,研究提出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后,按程序上报审核。第十二条安置总人数按照征收耕地总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被征地农户的安置人数按照该农户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不足安置1人的按1人安置。第十三条被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安置方式一或是安置方式二进行安置:安置方式一:L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将60%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土地补偿,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40%用于人员安置。2 .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一次性

8、发给安置费50000o3 .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安置的安置对象,按照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要求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4 .充分尊重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男满46周岁及以上、女满36周岁及以上)安置对象意愿,对该部分安置人员自愿不参加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赡养人做出书面保证,经村、组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一次性领取安置费的方式进行安置。(1)征地时男满46周岁至60周岁、女满36周岁至50周岁的按150000元/人领取;(2)征地时男满60周岁至70周岁、女满50周岁至70周岁的按100000元/人领取;(3)

9、征地时满70周岁及以上的按80000元/人领取。5 .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但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安置的安置对象,按以下方式计算安置费:(1)男满16周岁至60周岁、女满16周岁至50周岁,从16周岁开始以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的安置,最多不超过15年,按安置时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为标准计算安置费,以安置年限计算的安置费不足50000元的,按50000元/人计算;(2)征地时男满60周岁至70周岁、女满50周岁至70周岁的,安置费按IoOOoO元/人计算;(3)征地时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安置费按80000元/人计算。安置方式二:L按区片

10、综合地价标准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2 .被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购买政府统规统建、产权面积为30Itf/人、单价为920元/rtf的生活安置房;生活安置房交付标准为清水房;办理生活安置房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土地出让金、契税、房屋维修金、工本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安置对象自行承担;土地征收之日起一年半内提供生活安置房,若到期未提供的,按500元/人/月发放生活补助费,发放至政府提供生活安置房的次月止。3 .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安置的安置对象自愿缴纳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规定核定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内养老保险费(含

11、逐年缴纳产生的增浮部分,增浮比例按征地前三年养老保险的平均值计算)一次性筹集到财政专户,由被安置对象承担60%,政府补贴40%;第十四条被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方式一安置的,每月可给予一定的失地生活补助。失地生活补助发放对象为:男性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在16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人员(采用一次性领取安置费方式安置的被安置对象,不再发放失地生活补助)。失地生活补助发放标准为:第一年为500元/人/月,第二年起每年增加300元/人(即从第二年每月每人领取失地生活补助费525元,第三年每月每人领取失地生活补助费550元,逐年递增),领至领取养老金当月止,增加的部分从每年1月开始调整。第十五条

12、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被安置对象,由被安置对象自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攀莲镇人民政府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标准逐年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10年。第十六条享受失地生活补助政策待遇的被安置人员,自然消亡,招录(聘)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与国有企业建立固定人事、工资、社保关系的员工,自次月起取消其享受失地补助政策待遇。第十七条人员安置后,被安置人员转为城镇居民户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收,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所有农村村民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公安部门会同攀莲镇人民政府办理已安置人员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第十八条征收钢架大棚,在规定的期限

13、内自行拆除或委托政府拆除的,给予IooO元/亩的奖励。第十九条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属农村特困户、孤儿、二等乙级以上残疾人员和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该类人员的征地补偿费由供养人支配,主要用于解决该类人员的生活和基本养老保障。第二十条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由攀莲镇人民政府核实计算,报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第二十一条攀莲镇人民政府负责兑付相关补偿资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资金分配方案支付和使用;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资金,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截留征地补

14、偿资金,资金的使用情况须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审计。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对征地补偿安置费及工作经费予以保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测绘、法律咨询、评估、地表清场、强制执行、打围等相关工作。购买服务的费用不得超过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标准,并纳入土地征收成本。第二十三条攀莲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安置行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方案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中不当得利的,依法追回;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安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占、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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