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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山东省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推 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服务和监督 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涉及广告、地名的,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包括民用机场、民用港口、客运火车站,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及车辆,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国际化 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涉外政务服务窗口,以及其他具有对外交往 和服务功能的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医疗、酒店、餐饮等场所。本规定所称外语标识,是指在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的标
2、牌、招 贴、电子显示屏等载体上,使用外国文字标记名称、用途、导向、 指示指令、警示警告等信息的标志物。第三条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同、 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 外语标识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精神文明建设、 城乡建设与管理等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保障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公共场 所外语标识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外事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外事 部门)负责下列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
3、作:(-)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译写标 准、译写规范的宣传;(二)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日常监测;(三)根据需要定期收集、整理、公布外语标识译写不规范案 例,并提供相应的规范译写参考;(四)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为有关部门译写公共场所外 语标识提供咨询、指导;(五)受理、处理有关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投诉举报或者意见 建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 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和城市管 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相关工作。民航、铁路、金融、电力、电信、邮政等单位,
4、应当依照本规 定做好本行业、领域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 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推进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数据资 源开放、共享,提高咨询、指引、查询、纠错等服务水平。第七条鼓励具有相应外语专业知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公 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的志愿服务活动,外事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 的帮助和指导。第八条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实行谁设置、谁运营、谁负责。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其设置的外语标识进 行检查、维护,保持外语标识准确、完整、清晰;外语标识出现信 息变更或者损坏、脱落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更新、修复。第九条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
5、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不得 单独使用外国文字;使用汉字同时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与规 范汉字表达相同的含义。第十条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应当符合合法性、必要性、规范性、 服务性和文明性的要求,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的;(二)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四)宣扬淫秽、色情、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的;(五)歧视、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七)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A)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译写应当符合外
6、国文字译写有 关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没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 应当符合外国文字通常使用习惯、国际惯例。鼓励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聘请语言翻译专业服务机构, 根据有关规范、标准或者习惯、惯例,为其提供公共场所外语标识 译写服务。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外事部门依 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译写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 殊需要,会同外事部门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译写 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 置、内容等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
7、通过信件、电 话、互联网等途径进行投诉、举报,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应当根据日常监测情况,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督促改正,并根据需要提出整改建议;对拒不 改正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监督管 理,发现外语标识的设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责令公共场所 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理。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内容违反本规定,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有关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公共
8、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 的,适用其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2关于山东省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是国际交往语言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 一个地区的“门面招牌”,是国际友人认识山东、了解山东的重要媒介。 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期间,对山东作出“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 地川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高水平对外开
9、放上勇争先”的重要 指示要求,为我省全面提升高水平对外开放层次和能级指明了方向。 当前,我省高水平对外开放迈入快车道,外国政府、商务、学术等 代表团来访增多,外国来鲁人员不断增加,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 会、尼山世界文明论坛、国际青年交流大会等高层次国际会议相继 举办,对外交流互动的规模和频率大幅上升,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 管理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创建有利于对外开放和交流交往的语言环 境。近年来,我省在规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管理方面开展了不少 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设置不规范、内容 不准确,设置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责不明确, 相关工作社会知晓程度有待提高等,难以满
10、足我省高水平开放实际 需求。因此,有必要在总结我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兄弟省市 立法经验,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优化国际化 营商环境,助力提高山东对外影响力和吸引力。二、主要内容山东省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共18 条。一是明确基本原则和各方责任。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概念解释、工作原则等,明确了政府领导责任、外事部门具体工作 职责、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并对信息化建设和志愿服务活动等作 出了规定。二是规范设置和内容要求。规定了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实行谁设 置、谁运营、谁负责,明确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其 设置的外语标识履行的检查、维护义务;规定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 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使用汉字同 时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与规范汉字表达相同含义;同时对公 共场所外语标识内容基本要求、禁止性内容、译写规范、标准等作 出规定。三是理顺监督管理机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对 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日常监测职责,以及有关部门对本行业、领域 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监督管理职责,并规定了公众有权对公共场所 外语标识的设置、内容进行监督。四是明确法律责任。分别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外事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