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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国资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 公室(以卜.简称“区国资办”)所监管的企业改革,完善国 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 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 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 63号)、中央企业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 号)、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 国资委监
2、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及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贵任追究实施办法(试 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卜简 称责任追尢),是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 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 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资办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是指企 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第五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3、(一)坚持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 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 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 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 究制度。(二)坚持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区国资办和国有企业 根据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 追究工作。(三)坚持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 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 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相关责任人。(四)坚持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
4、规经营 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 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 全长效监管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第六条全面建立覆盖区国资办监管企业的责任追究工 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 作机制。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母公司管控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致使所属子公司发生 重大违纪违规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 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二)对所属子公司违规或超越范围授权,造成国有资 产损失。(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母公司发生较大资 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
5、影响。(四)对母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 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第八条购销管理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 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以及违规 开展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不一致的贸易。(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五)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 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 融资或投资。(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七)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担保或 保全措施。
6、(A)前期合同不能完全执行时继续签订类似合同,交 易对方出现重大违约时继续单方面履行合同。(九)开展贸易过程中,未按规定对货物进行验收、运 输、保管、收发导致货物丢失、毁损、减值,造成国有资产 损失。(十)存在担保人的情况卜.,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追究担 保人的担保责任,导致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等。第九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 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二)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 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 招标或规避招标。(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7、。(五)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 成本严重超支。(六)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提前报送或 核定工程量等。第卜条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应当追究责 任的情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 让。(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风险评估违反相关规 定。(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 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法律意见书。(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五)未按规定进场交易,转让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六)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违背市场交易 规则,以不合理的低价出租或者发包,或
8、以不合理的高价租 赁或承包。(七)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 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第卜一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管理方面应当追究责 任的情形:(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国 有资产损失。(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中标 价格明显高于成本,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五)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 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 于同期同类项目。(A)无形资产交易过程中未评估,
9、或评估目的、评估 方法、评估假设等明显不合理导致交易基准价值不公允等。第十二条投资并购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一)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杳,或尽职调食未 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法律风 险评估等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 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 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四)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借 款或其他资金资产支持:,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 输送利益。(五)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 保护条款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
10、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六)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或不合理地承担额外 股东义务,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在合资公司 中没有落实同股同责致使国有权益或国有资产受到损失。(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A)国(境)外投资违反国家、自治区、市及城区各 监管机构国(境)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违反投 资所在国(境)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违反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等。第十三条改组改制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 估、法律风险评估。(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
11、 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 估鉴证结果、法律意见书。(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 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 组改制过程中违规操作,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七)改制后公司章程中缺失国有权益保护条款、国有 股东丧失全部或部分股东权益、承担额外股东义务并导致国 有资产损失等。第十四条资金管理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二)设立“小金库”。(三)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 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
12、。(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 账户。(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 生挪用、侵占、盗取、欺诈。(八)违反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财务会计管理 制度相关规定等。第十五条融资、负债管理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融资行为未按规定进行内部决策及审批、备案、 报告程序。(二)违反监管规章制度进行融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融资后未进行有效的资金使用管控,导致资金使 用不当、资金收益率低下,影响还本付息。(四)未对还本付息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导致债务违约, 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五)在融资过程中利用国有资产违
13、规设定担保、抵押、 质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六)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等材料进行发债、借款等融资 致使企业被监管部门处罚。(七)在发债等融资过程中,未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时、 公平、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被监管部门处罚等。第十六条风险管理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 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二)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按规定及时履行分析、 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等责任。(三)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未按规定 进行法律审核或法律审核不到位。(四)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五)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报告不及时或瞒报、漏 报、虚
14、报,企业报送财务数据或披露信息严重失实,指使编 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第卜七条金融业务开展方面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未取得金融许可资质的企业擅自或超越范围从事 金融业务。(二)开展金融业务违反金融监管部门规章制度,受到 金融监管部门处罚。(三)企业内部金融业务风险控制部门不健全,制度、 措施缺乏,导致金融风险事故发生。(四)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资料虚假随瞒 或尽职调行存在重大错漏。(五)负责尽职调查或可行性研究的业务部门、审查或 风控部门未履行尽职责任,未如实揭示风险、故意隐瞒重大 风险,影响审批决策判断。(六)未履行规定程序审批或越权审批。(七)金融业务合同执行过程
15、中缺乏监管和风险评估, 未及时有效防范风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隐瞒、谎报金融业 务风险。(八)发生损失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全及追偿,对保 证、抵押、质押项目的保全、追偿、处置过程不履职、不尽 职。(九)从事股票、期货、债券、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 等投资,缺乏风险管控、止损的制度及措施等。第卜八条对企业资产管理不当,造成非正常损毁、报废、 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窕有关责任人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企业 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费,致使企业发生国 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应当追究有关 责任人责任。第三章国有资产损失认定第二十条国有资产损失认定结果由负责相应责任追究 的企业或区国资办作出。区国资办认为有必要认定的重大损 失,由区国资办负责调查认定,并出具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认 定的书面文件或相关材料,并将结果上报城区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 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 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 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 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单笔国有资产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 卜的,属于一般资产损失;单笔国有资产损失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