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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开展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下拨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和相应的县级负担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集中支付,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范围包括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审批拨付、使用、监
2、督检查等。第二章资金安排第六条县财政局在收到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文件后,按照文件要求,及时纳入预算管理。第七条除国家和省有特殊文件要求外,县财政局接到专项指标时,及时下达到预算单位。做好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餐资金分配计划,专项资金全额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做好专项资金与县级匹配资金分配计划。实施营养餐计划的学校,按月做出结算,本月末或下月初(特殊情况除外)拨付学生营养餐专项资金。规范支出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防出现违规、违纪等问题发生。第八条按国家和省文件要求,及时落实县级负担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第三章资金拨付第九条县财政局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第
3、十条县教育局向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时,必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和相关手续,即申请资金的报告、招投标资料、合同、教育局已审核通过的各学校实际在校受益汇总学生人数和在校天数及金额的结算汇总表,以及正规的真实的完税发票,并且抽查教育局备份的每所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受益学生及班主任签字的明细表及各学校对应的验收单,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第十一条县教育局提供申请拨付资金的所有资料,由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签字,并且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第十二条县教育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第十三条需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严格按采购程序办理,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供应商
4、或服务提供方。第四章资金使用第十四条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严禁用于工作经费,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工资福利、食堂建设、大型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应纳入县财政预算,不得在补助资金中列支。结余资金要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县财政局和教育局按照国家和省专项文件要求,依据部门职责,加强监管,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第十六条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县财政局负责保障专项资金按照国
5、库规定办理直接支付,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核实及日常监督,会同教育局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县教育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公示举报制度,并接受学生及家长的投诉和社会监督。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分账核算;课间和食堂加餐学校要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生名单以及受益学生人数、配餐标准、带量食谱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县教育局按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八条义务教育学校主要职责有:(一)依法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6、度,强化内部监督,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二)学校按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课间加餐管理制度,强化课间加餐食品入库、存放、出库各个环节的管理。(S)学校按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堂加餐管理制度,食堂供餐要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单独建立营养餐计划食堂账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和管理安全规范。第十九条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凡发生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等违反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违纪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不一致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