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的形成与特征——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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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法系的形成与特征一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2022年9月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 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闭幕。闭幕会后,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举 行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讲专题讲座。中国政法大 学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中国法制史专业委员会会长朱勇作 了题为中华法系的形成与特征的讲座。本文为讲座全文。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中华法系”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有两种含义。其一,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代称,专指中华文明史 上形成的、以调整社会关系、构建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统治 为目的的中国古代法律。其二,作为比较法意义中的概念,指亚洲古代一些国家 制定实施、在核心精神与主体内容

2、上具有共同特征的法律群。 具体而言,是指以中国唐代法律为核心,包括东亚、东南亚 一些国家通过移植、借鉴唐代法律而建立的古代法律群。此 概念通常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概念比较运用。基于 概括中国传统法律特征、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文化资源 与历史借鉴的目标,今天我们在第一种含义上使用“中华法 系”概念。习近平同志从民族复兴的高度,提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 统法律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他说:“中华法系是 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 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 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 “历史 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

3、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 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 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 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J(习近平:“在中 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20年11月16日)一、中华法系的形成中华法系的形成、发展,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理论奠 基,初步建立,体系成熟,制度完备。(一)先秦:中华法系的理论奠基先秦作为中华法系的理论奠基阶段,中华法系的基本法 律理念以及一些具体法律制度初步形成。夏商周三代,属于 中华文化思想风格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中华基本法律理念 形成的关键时期。夏商时期,天命神权思想流行。夏商法律也

4、呈现遵从天 命、“代行天罚”的特点。“违反天命”“不遵天命”成为商朝 法律中的重要罪名。重大案件审理,也常常借助占卜方式确 定。西周政权建立后,需要新的思想理论。周人的智慧在于, 既保持天命神权的基本理论,又根据自身的政治需要,赋予 “天命”以新的内涵,以解决周朝统治的合理性、合法性问 题。周人的新思想就是“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理论。西周 统治者在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坚持“敬天保民以德配天” 的指导思想,形成“明德慎罚”的法律原则,主张重视德治, 慎重刑罚。中华法系所具有的人文精神以及德法共治、民本 思想,均源起于周人的“以德配天”理论。(二)秦汉魏晋南北朝:中华法系初步建立秦汉魏晋南北朝作

5、为中华法系的初建阶段,中华法系的 核心理念与主体制度逐渐发展、定型。自秦帝国建立到西汉 中期90年左右的时间,是中国历史上国家治理指导思想的 重要探索期。这一时期,就治国理政指导思想的理论探索与政治实践 而言,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秦朝“以法为本”,以法 家思想为主导,实施国家治理。第二阶段:汉初“无为而治二 西汉初年,统治者接受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训,废弃“以 法为本”的指导思想,转而采用道家“黄老学说”,推行“无 为而治”的统治方针。第三阶段:汉中期开始“独尊儒术工 汉武帝时,“无为而治”已不再适应国家治理需要,治国理政 的指导思想再次作重大调整,代“黄老学说”而起者,是经 过董仲舒充

6、实改造的儒家学说。汉中期以后,历经魏晋南北朝,在正统儒学指导下,传 统法律经历了 “儒家化”过程。中华法系的一些重要制度, 在这一时期创制建立、修订发展,并在政治法律实践中逐步 成型,既丰富了中华法系的思想内涵,也为中华法系的成熟 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S)隋唐:中华法系的成熟隋唐时期,中华法系全面成熟。隋唐是中国历史上经历 了 一次大的社会动荡、南北分裂后的统一政权。统一的政权, 需要统一的思想,也需要统一的法律。唐初统治者致力于实 现理论统一与法律统一两大目标。唐贞观、永徽年间,朝廷 做了两件大事。其一,考订五经,编纂五经正义;其 二,修改法律,制定唐律疏议。前者为统一理论,确立国 家主

7、流思想;后者为编纂法典,确立全国统一实施的法律制 度。五经正义的编纂与颁行,既标志着儒家学说的内部 统一,也标志着儒家理论重回正统官学、主流思想的地位。 唐律疏议的制定与实施,完成了以诗书易礼 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思想对于法律规范的改造,完成 了社会主流价值对于国家法典的实质性融入,促使中华文化 精神与法律制度深度融合,代表着中华法系的成熟。作为成熟形态的唐代法律,对东亚、东南亚各国立法产 生重要影响。8世纪至14世纪,日本的大宝律养老律, 朝鲜的高丽律,越南的刑书国朝刑律等基本法典, 从内容到形式,从概念到原则,多直接移植“唐律”。(四)宋元明清:中华法系在发展中完备宋代社会的发展,从三个方

8、向推动着中华法系新的进步。 其一,商品经济萌芽,经济交往加速,促使与所有权、财产 交易、契约合同、违约责任等相关联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 完善。其二,农民对于土地的人身依附关系减弱,促使人口 流动性增加。在理学家的倡导下,国家统治者推动社会治理 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家族组织、家法族规在基层社会治理过 程中的作用。其三,中医技术的发展,强化了对于人体构造 的了解,提升了对于人体伤害案件的医疗分析能力,以洗 冤集录为代表的法医著作的问世及应用,使得中华法系的 法医学达到当时世界最高水平。明清两代对于中华法系的主要贡献在于:根据国家治理、 社会管理的新需求,全面强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大 一统”格局

9、,维护中央集权,建立系统的职官管理法律制度, 整体上推动中华法系进一步完备。二、中华法系的特征在中华大地生长发育、成熟完备的中华法系,吮吸着中 华文化的精华,服务于中华民族的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在 其发生发展过程中,形成体现民族精神、富有民族特色的一 些基本特征。(一)维系“大一统”的国家格局,维护“中央集权” 的政治体制在人类文明史上,中国作为历史悠久、人众地广的文明 大国,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独立探索,自我完善,形成特 色鲜明、成效卓著的“东方大国治理模式这一大国治理模 式的核心内涵有二:“大一统”的国家格局;“中央集权”的 政治体制。中华法系将维系“大一统”的国家格局、维护中 央集权的政

10、治体制列为首要目标。“大一统”观念,在中华民族有着极其深厚的社会、文 化基础。西周之时,即已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 滨,莫非王臣”的国家统一理念。秦始皇征战六国,建立全 国统一的政权体制,“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汉武帝适 应国家发展需要,接受经董仲舒充实改造的儒家思想,并以 “大一统”理论指导国家的制度建设与政治实践。中国古代对于“大一统”的理解是:崇尚、实施国家的 全面统一。董仲舒说:“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 今之通谊也”。中国古代的“大一统”包括四个方面的“一统 政治法律一统,民族人口一统,版图疆域一统,主流思想一 统。抵抗外敌入侵,镇压内部分裂,强制手段主要有二:第 一

11、军事,第二法律。隋唐至明清,国家法律均将“谋叛罪” 列入“十恶”之中,严加惩罚。征讨外敌入侵,镇压地方分 裂,以维护国家统一,是国家军事力量的首要任务。法律则 通过罪名设置、刑罚确定等方式,确保国家军事行动的正常 快捷。“大一统”作为中华文明的核心价值,也作为中华法系 的核心价值,其意义在于:如果“大一统”的价值导向与任 何其他价值导向发生冲突,优先保障“大一统”原则的实施。 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确立了一些主流价值,包括: 德治仁政、轻徭薄赋、注重民生、慎刑轻罚、和谐无讼等。 在历史发展的实际过程中,为了维系“大一统”这一核心价 值,为了维系“大一统”国家格局,常常对于其他价值、其 他

12、政策进行调整。例如,为了实现“大一统”,必要时以严刑 峻罚的“重典”治理,代替“仁政”“德治”“轻刑”等管理 模式;为了实现“大一统”,必要时征收杂捐,加重赋税,而 暂时放弃“轻徭薄赋”、注重民生的政策;为了实现“大一统”, 全国节衣缩食,以保障在边疆屯驻重兵。我们还看到,在事 关“大一统”格局存亡的重要历史时刻,国家统治集团乃至 整个社会紧急动员,不惜承担重大社会风险、军事风险乃至 政治风险。维护“大一统”国家格局,需要保持全国统一政令,需 要建立中央政府能够有效调动全国政治经济法律各类资源 的政权体制。在中国古代,经过历代思想家的论证与政治家 的实践,经历过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证明唯一有

13、效的政 权体制即“中央集权”。中央集权的基本内涵在于:制度与法 律全国统一,重大事项朝廷决定,公权资源统一调配。中华 法系从立法、司法、法律规制等方面,全面维系中央集权的 政治体制。中国古代在国家权力结构及政权组织形式方面,全面强 化中央集权。国家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运行,遵循“分事不分 权”原则。具体的管理事项,具体的管理职责,可以分别设 立,分别行使;但核心权力不得分割。中央层面的最高决策 权,最高执行权,最高立法权,最高司法权,均掌握在以皇 帝为首的朝廷统治集团手中,统一行使。明清两代,法律严格划分中央与地方权限。中央权限, 通常称“钦部权限”,“钦”指皇帝权限;“部”指中央部院权 限。地方

14、各级官员,对于钦部权限之事,必须履行奏请、咨 申程序,获得批准之后方可实施。对于应咨申部院而不咨申、 擅自行动者,主管官员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应奏请 皇帝而不奏请者,主管官员则构成“应奏不奏罪”,要受到刑 事处罚。(二)道德法律共同治理,价值规范相向而行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既需要行为规制,也需要精神引 导。一个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既能有效规制个体行为,将 个体行为限制在规范体系之内,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个体 思想自主的同时,凝聚个体的思想情感。世界各国,由于其 社会环境、文化背景的不同,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民族传统的 区别,导致在以行为规制、精神引导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治理 模式方面有重大差异。

15、历史上一些国家依靠宗教,实施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 引导人们的思想,填充人们的精神世界。中世纪以来,一些 国家或保持“政教合一”的管理模式,或依靠一种宗教发挥 引导思想、稳定社会的功能。在这些国家,人类具体问题的 解决依靠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等社会手段,而终极问题 的解决则留给超自然、超人类的力量。这种模式,作为一种 文化传统,与其国情相适应,并在构建社会秩序方面取得良 好效果。中国古代,作为国家主流思想的正统儒学,关注人与社 会,关注现实现世,坚持人文精神和人文情怀,坚持依靠人 类自身的智慧与力量解决人类所面临的所有问题。一方面, 注重在精神引导方面,根据人性的善恶,确定道德的主导作 用;另

16、一方面,基于个体与社会的关系,构建有效的规范体 系与管理机制,从而实现道德法律共同治理:以道德引导人 的思想情感,以法律规制人的行为举止。中国古代的道德法 律共同治理模式,展示了中华社会的人文情怀,体现了中华 民族的文化自信。道德与法律两大规范体系相辅相成、共同 作用,造就了不依赖人类外部力量而能有效治理国家的独具 特色的中华政治文明。“德法共治”的治国理政模式,在立法与司法方面,体 现为“情理法综合为治”原则。中国古代国家治理,注重综 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的内在要求。在“天人合一”理论 框架之下,“天理”既体现为客观存在的自然秩序,也代表着 引申而出的政治秩序与社会正义。古代法律,从制定到实施, 均以代表理想政治秩序与社会正义的“天理”为最高准贝限 古代州县官衙中,在州县正印官理政、审案的大堂对面, 常常会悬挂一块牌匾,上书“天理国法人情”六个醒目大字。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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