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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所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规范施工行为,降低施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 凡是公司所承接的建筑工程类合同项目,包括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及其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中的土建、装饰、电气安装、水暖安装、给排水安装、钢筋捆扎、模板搭设、砼浇筑等具体项目的施工,均适用本办法。第3条 建筑工程的施工按照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工程部牵头分管,施工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实行“谁分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第二章 建筑工程类合同的评审、签批流程第4条 建筑工程类合同作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
2、,从其订立、履行到变更、终止、转让等各环节,均适用于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但在生效前,必须按照下列流程进行评审、签批:(一) 由经营部负责起草合同,或会同法律顾问起草直接对外的合同,并侧重就合同价款和付款条件等条款进行评审;(二) 由项目部在考核确定分包商(队)的基础上,会同经营部、法律顾问起草、审核单项分包合同;(三) 由工程部在对分包商(队)履约能力审核的基础上,侧重就其施工材料、施工质量、施工期限等条款进行评审;(四) 由主管副总经理就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审批;(五) 由总经理审批;(六) 由财务部盖章生效。第5条 为了便于对建筑工程类合同履行情况,尤其是涉及结算和收付款情况的检查监督,除了经营
3、部、项目部、工程部各留存合同原件一份外,须报存财务部合同原件一份。第三章 分包商(队)的考核与确定第6条 与分包商(队)签订合同前,必须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核、确定:(一) 具有所分包的施工项目或劳务项目的资质条件;(二) 分包商(队)招用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并在招用前通过审查,以保证其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三) 分包商(队)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的机构(如市建委培训中心)培训,并达到百分之百持证上岗;(四) 分包商(队)必须具有所分包项目的履约能力,即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机具做保障;(五) 服从施工项目部的统一安排,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和施工要求进行施工,未经施工项目经理同
4、意,不得以任何理由调离施工作业人员;(六) 能够按照施工项目部的现场管理要求,做到人员、机械设备进入现场有标识、有登记造册、有日常记录;(七) 分包商(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怠工,更不以要挟进行变相罢工。第7条 分包商(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推选、确定:(一) 由项目部通过考察、比较,从两个以上有履约能力的分包商(队)中确定一个分包商(队),并按照要求填写分包商(队)推选表上报;(二) 由工程部组织有项目部、经营部、公司有关领导参加、由项目部主汇报的评审会,并形成分包商(队)确定表上报;(三) 根据分包项目的重要程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或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定批准。第8条 对于诚实
5、信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施工项目的分包商(队)可以免审作为长期、稳定的首选分包队伍;对于有违反本办法第6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施工项目部应当限定在正式开工前予以整改,否则不准其开工;对于有违反本办法第6条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公司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作为推选和继续作为分包商(队)的对象。第9条 施工项目部在推选、确定分包商(队)上严重失误,或者疏于管理,或者与其串通合谋、欺上瞒下,给所分包的施工项目和本公司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将对施工项目部给予扣减承包奖等处罚。第四章 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第10条 凡是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有条件的均通过设置施工项目部而实施项目管理。
6、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必须按照公司所制定的施工项目经理部管理办法执行。第11条 施工项目部的内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或者经理助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材料管理员、核算管理员等,应当按照施工项目经理部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权限、职责和纪律要求,互相配合、互相协助、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第12条 施工项目部一经组建,从施工的准备、开工到具体施工、验收、结算、保修等各个阶段,都应当结合招投标文件、中标合同等,有目标、有组织、有计划进行。其中,施工方案,包括专项施工方案作为施工的纲领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的文件,必须按照下列流程进行编制、审核、审批:项目经理初审项目部技术负责
7、人审核项目部专业工程师编制公司工程部复核复印转工程部备案报建设单位及监理审批项目部按照方案执行第13条 为了加强公司及其各施工项目部对施工的动态控制,除了实行公司领导现场办公、工程部不定期进行现场巡查和施工项目部的日常自查之外,必须按照下列时间就施工计划和完成情况等内容进行报告:(一)凡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的的例会、专题会,必须在会后当天,最迟为会后第二天,整理出会议纪要,由项目经理签字后上报至工程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二)每周二之前将上周施工完成情况(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和下周的施工计划,由编制人、项目经理签字后上报至工程部。(三)重要施工情况,在口头报告的当天整理出书面材
8、料,由项目经理签字后报至工程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四)每月月底前两天,将当月施工完成情况(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和下月的施工计划、主要施工用料计划、机械、资金使用计划,由编制人、项目经理签字后上报至工程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第五章 施工现场的考勤管理第14条 施工现场的考勤,除了应当自觉遵守公司所制定的考勤制度之外,还应当在以下方面进行严格管理:(一)以施工项目部为单位,在每天如实记录填报考勤表的基础上,定于每月3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考勤情况汇总分别张贴公布和报到公司财务部。(二)员工请假的必须经项目经理的批准,其中超过3天的必须经人力资源部批准、超过5天
9、的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主要管理人员(含项目经理)请假1天的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请假超过2天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三)因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当采取电话或捎信方式请假,并于事后按照规定补假。(四)施工项目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即坚持做好日常考勤记录,经常进行检查核实,按时汇总上报,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当及时提出,并依章进行公开处罚。即对作假者和要求作假者,分别处200元至500元罚款。第15条 各施工项目部对于集中食宿的员工,不仅要管班上工作,而且要管班下休息,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至500元罚款;(一)不请假外出或者外出超时的;(二)晚间喧哗、吵闹、影响他人休息的;(三)
10、上班打瞌睡、偷懒怠工、玩游戏的;(四)没有正当理由而晚上工、早收工的;(五)管理人员越权准假,或者放松管理的。第六章 施工现场的仓库管理第16条 凡是公司购进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的材料,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入库手续:(一) 接受物资时必须经保管员,按来料凭证、物资名称、规格型号、 质量、数量、单价、金额、包装等,经验收(不准由其他人员代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二) 验收时若发现与实物名称、规格不符,质量不好或数量短缺等问题,应暂停验收,作好记录,及时报告,并由采购人员与供货单位及时联系解决,不得私自处理。(三) 未经检查验收的物资,不准与原库物资混放在一起。(四) 现场无法检验其内在质量的材料(如
11、钢筋强度等),应立即送往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复试,试验合格后才准许入库或投入使用。(五) 严格出入料场运料车辆登记制度,主要登记车号、物品名称、数量、进出料时间等。第17条 一经入库的材料,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储存、保管:(一) 凡施工现场存放的材料必须依照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质采取防雨、防潮、防晒、防锈、防爆、防损坏等防范措施。(二) 施工现场料具的存放要分类、分规格型号码放,做到规范整齐,间距适当,标识明显,具体要求如下:1) 露天存放材料必须上苫下垫,底垫高度不小于30厘米。2) 大堆材料要成垛,高度不超过1.8米,钢材、木材、木料码放应做到一 头齐,不得混码和超高码放,以便于施工和确保
12、安全。3) 水泥存放在库内,要有专人管理,垛高不超过10袋,并且要在存放牌子上注明水泥标号、数量、入库日期。4) 混凝土构件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5) 门窗木制品应竖立存放在库房或料棚内。6) 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应及时入库、专库管理,并有明显标志。7) 剩余料及包装容器应与成品材料分别存放,整理归类。8) 对有防水、防潮和有储存周期要求物资的储存应当入库房或设防雨棚,以保证不漏不渗、地面有防潮措施,并执行先入先出先用的原则,超期储存的物资出库前要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18条 凡是库存物料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账务管理:(一) 库存物资的账务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一月一盘点,
13、盘点时要做到账、物、卡三相符。(二) 账目的设置,应按各项目部规定的材料核算科目、分类进行建账。(三) 账簿的登记、填写必须根据原始凭证,记录时间、编号、项目摘要,不得刮、擦、挖、补、改、涂、换,同一账页不能记两种名称、规格不同的材料。(四) 材料单据的装订应按序号从小到大排列,装订要整齐,封面要按照要求填写。(五) 对账薄要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抽换帐页,更不能丢失,以保持资料完整。(六) 年终在帐页所记载的材料动态记录,应做到收、支、存总平衡,如账、物、卡不相符,要查明原因,办理调整更正手续,其核准数量和金额在下一栏的摘要内注明转下年字样。(七) 对丢失、损坏、报废的物品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业
14、务主管部门处理,上报材料一定要留存根,以便备查。(八) 施工现场必须由原始凭证、各种台账或报表等管理资料反映材料收、发、保管、使用、消耗全过程,各种数据要相符合。(九) 现阶段作为施工现场的原始凭证及原始记录只限于:来料凭证(收料单、收条等),材质单(包括合格证、复试报告等)、入库单、出库单、领料单等。第七章 安全生产管理第19条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好安全帽,外部人员还须事先登记,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处或者并处10元至100元罚款:(一)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二)不为进入施工现场的外部人员办理登记或者外部人员拒绝登记的;(三)进入施工现场的随车司机和乘车、装卸人员不戴安
15、全帽的;(四)进入施工现场后安全帽时戴时摘或者用安全帽装盛物品的。第20条 高处(登高、挖基坑、挖沟、挖坑)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或者采取其他确保安全的措施,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处或者并处50元至200元罚款:(一) 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二) 高处作业的施工现场未设专人监护或者监护人员脱岗的;(三) 高处作业本应搭设操作平台而不搭设的或者搭设不牢固的;(四) 未按规定安设围挡、安全网、警示标识等措施的。第21条 凡是需要动用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和爆破作业的,除非重点、易燃易爆部位外,必须向有关部门报批后由持证的专业人员操作,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处或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加倍罚款:(一) 未经报批擅自动火或者爆破施工的;(二) 无证从事动火或者爆破作业的;(三)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保管室、仓库等)吸烟,或者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不予劝阻的;(四) 未经批准,在宿舍、休息室、办公室等场所动火、动电、动气做饭的。第22条 脚手架的搭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专项施工方案,由持证的专业架子工进行操作,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处或者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一) 无证上岗操作的;(二) 未经检查合格而使用脚手架管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