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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名称非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规定任务来源(项目计划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皖市监函(2023)478号)第一起草单位(盖章)单位地址参与起草单位(全部起草人,应与标准文本前言中起草人排序一致)序号姓名单位职务职称电话编制情况1.编制过程简介2023年7月26日,收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皖市监函(2023J478号)后,成立标准编制小组,成员有殷春许、张岭、钱磊、吴品森、刘胜萍等。标准起草过程:2023年8月,成立标准编制小组,明
2、确各组员的工作任务和分工,完成了标准编制大纲的编写,并对编写大纲进行了内部审查;2023年8T1月,为做好标准编制工作,安徽省职业病防治院开展了全省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调查和检测工作,共调查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473家。其中Y辐照、非医用加速器、工业探伤、核仪表、密封源测井以及非密封工作场所等常规的放射工作单位321家,行包检测仪使用单位64家,宠物医院类别放射工作单位85家。并对全省91家非医疗机构开展了放射工作场所射防护检测,2023年度在全省共检测辐照装置2台,非医用加速器7台,行包检测仪33台,矿山5座,工业探伤15台,核仪表73台,密封源测井4台,非密封工作场所4处。通过对全省
3、非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和放射防护检测,基本掌握了全省放射源、射线装置的类型以及分布情况,同时积累了大量的场所防护监测数据,为标准起草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资料。2023年9月-2024年3月,标准起草小组组织召开内部研讨会,在全面收集国内外关于非医疗机构放射性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基础上。充分借鉴相关管理的成果与经验;确定了标准的框架和内容;并针对相关问题开展专家技术咨询讨论会,对标准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非医疗机构放射性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24年4-5月,标准起草小组召开地方标准研讨会,由工作组牵头负责通过会议、邮件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征求意见
4、后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征求意见情况,标准起草组共向20个有关行业单位的标准利益方发函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5月,征求意见共收到20家单位87条意见,最终60条采纳,27条未采纳。2 .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必要性:2018年部委职能调整后,非医疗机构的放射性危害职业病防控工作,成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近年来随着核技术的发展,非医疗机构的核辐射技术应用日益增多,其运行过程中的辐射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为我省非医疗机构的职业性放射性危害管理工作提供标准指南,保护从事核设施、工业辐照、工业探伤和核仪表的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非医用电离辐射的应用十分广
5、泛,包括辐射加工、工业探伤、中子测井以及核子仪等,在国民经济中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核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会因人为和技术等因素,尤其随着高能加速器和大型辐照装置的建设,导致发生放射性突发事故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威胁着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安徽省职业病防治院调查,截至2022年我省共有567家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约8500名工作人员。因此制定此标准意义重大。意义:第一,本标准制定安徽省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防护管理的要求以及放射工作场所、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的要求。第二,为我省非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提供管理指南;最大限度地保护放射工
6、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切实降低放射性疾病负担,保护劳动者健康。3 .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根据我省非医疗机构放射性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安徽省非医疗机构放射性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规定,该标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及编制规则。本标准主要对本标准规定了非医疗机构放射性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的般要求、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工作场所辐射防护要求、放射防护评价、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放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以及档案的管理要求。力求做到相关指标科学,技术先进,管理有效。4 .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详细说明)主要条款的
7、说明:本标准的章由: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规程及档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放射工作场所辐射防护管理、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放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放射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第一章范围确立了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适用于生产、销售、贮存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非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工作。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指出本标准的引用文件包括哪些。第三章术语和定义列出范本中引用相关术语和定义,包括放射源、密封源、非密封源、放射工作人员非医疗放射机构等与标准相关的术语和定义。第四章一般要求主要明确了用人
8、单位是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以及从事放射性作业应遵从的放射防护基本原则。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项目分类参考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2)50号)附件1的规定进行了分类。第五章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参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放射防护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和工作内容。并专门提出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工作场所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第六章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规程及档案。参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93号)规定了存在放
9、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放射卫生档案要求。并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第七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要求,要求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第八章放射工作场所辐射防护管理。是本标准最主要的技术内容。主要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第5号令)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OO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10)
10、、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GBlI930-2010)等法规、标准等内容。其中放射工作场所布置要求参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工作场所基本要求并结合放射工作场所提出了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放射卫生。放射作业场所辐射防护要求参考了GB18871-2002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工作场所分区管理的要求。非密封放射源操作参照GB11930-2010第5章安全操作的提出专门操作要求。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源的储存要求,参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章安全和防护的要求,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
11、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检测和现状评价引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要求。第九章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本章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5号令)、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I28)和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l29)等要求用人单位应制定本单位放射工作人
12、员个人剂量监测计划,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终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第十章放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成立放射事故应急组织,并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等内容。第十一章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本章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98)要求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类型和周期。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第十二章放射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规定了放射卫生档案资料的内容,强调了工作场所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应也应包含在档案资料内。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放射
13、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主要技术指标、参数:本标准中涉及的技术指标、参数基本引用于国家和国内外有关权威技术文件及行业的标准,是多年非医疗机构放射性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经验的总结。经专家总结、汇总、筛选而来的,经进一步调研和专家研讨是有效可行的。5 .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无6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本标准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第5号令)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14、GB1887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10)、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GBlI930-2010)等法规、标准对非医疗机构放射性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的要求。包括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要求、放射防护评价、个人剂量监测、放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等方面的要求。也借鉴了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RadiationProtectionandSafetyofRadiationSources:InternationalBasicSafetyStandards(2014年)中辐射源使用单位的管理要求;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98-202
15、0)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职业健康监护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与现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无冲突和不一致之处。本标准为新编制的省级地方推荐标准,本标准制定将我省非医疗机构的职业性放射性危害管理工作提供标准指南,保护从事核设施、工业辐照、工业探伤和核仪表的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7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无8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在标准制定发布实施后,编制单位将组织对省内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放射源使用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标准贯宣和讲解。在标准实施两年后进行标准实施效果追踪评估,进一步修订完善本标准。9 .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无10 .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无注:没有的请填写“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