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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说明书用药管理制度为加强药事管理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根据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侵权责任法及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一、超药品说明书用药(Off-IabeIUSeS)的定义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情况,又称超范围用药、药品未注册用药或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二、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现象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超说明书用药有可能没有大量临床研究数据支持,也没有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存在一定的风险,且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不受法律保护,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后果的,医生和药师要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临床因医疗创新确需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须填写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审批表,并提供权威的循证医学依据,交临床药师进行核实和初步的风险评估,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报医务科备案。四、治疗需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临床医生应严格按照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结果使用。5.药师对超说明书用药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发现超说明书用药导致的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分析原因,上报医务科并通知相关科室,必要时医务科通知终止该超说明书的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