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收费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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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学生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X政办发(20XX)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教育收费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各教学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责任感,把其提高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应当加强对学生依法缴费上学的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等费用。第三条高等教育是自主上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等费用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应当提高认识,增强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的观念,积

2、极主动地缴纳学费等费用。第四条学校的各项学生收费必须依照国家制定的各项收费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五条学生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由财务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经批准不得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用。第六条学生收费实行归口管理,各类收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学生收费科(以下简称学生收费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学校预算核拨。第二章收费项目与标准第七条学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一)学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其培养成本一定比例的费用。学费的

3、收取每年按10个月平均计算。(二)公寓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公寓化管理,向学生收取的公寓费用。公寓费的收取每年按10个月平均计算。(三)代收费用: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代收的教材费等费用。(四)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的重新学习费、四六级考务费等费用。以上各项费用统称应缴费用。第八条学生收费对象包括本科学生,各类研究生、函授生、进修生,各种外国留学生、校际之间的交流生等。第九条学生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政府职能部门(吉林省物价局)备案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代收费用应当坚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多退少补、收支平衡的原则,维护学生利益,不得变相多收费。第三章收费办法第十条学

4、生收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每学年开学第一周为学生交费时限。学校实行学生交费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二)在校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前(或开学后一周内)足额将应缴费用存入本人的银行卡中,由学生收费科从农行统一划转。(三)大批量划扣以后或银行划扣没有成功的欠费学生,可持银行卡到学生收费科通过POS机缴纳应缴费用。(四)新生按照“新生报到须知”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标准交纳应缴费用。(五)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学生持家庭所在地(街道或乡村)证明可申请缓交应缴费用。缓交应缴费用学生名单在开学后两周内确定,由学生处报计财处备案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六)学籍变动学生其应缴费用按实际在校时间收取(

5、学生全年在校月数为10个月)。其中,休学学生按实际在校时间收取,复学后按所在班级收费标准和实际在校时间收取;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收学费,第二年入学时按当年新生收费标准收取;留降级学生按降至班级收费标准收取。(七)学生重新学习费、四六级考务费收取,由教务处提供学生名单报学生收费科,由其从学生银行卡中统一划扣。(八)函授生等隶属继续教育学院管理的学生学费、公寓费一般按学年收取,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学费等收缴及欠费清理工作。(九)对进修生、外国留学生等人员,由各经办单位按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公寓费,并自行统计学生交费情况。第十一条申请并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凭学生处贷款办证明,交清未获贷款项目的费用,方

6、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第十二条因退学、休学、复学、结学、降级、转专业等异常情况造成的应缴费用增减变动,由学生处、教务处以书面证明形式通知学生收费科,学生收费科及时对其应缴费用和奖助学金进行调整。退、休学的学生在办理退、休学事宜时,应结清所欠应缴费用后方可办理退、休学手续。学生如因休复学而降级,不多收取学费和公寓费;学生如因成绩不合格而降级,按规定标准收取应缴费用。第十三条学生宿舍调整时发生的任何调寝、退寝、入住等情况,当事人应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调寝审批表由辅导员及学生处签字后,分别到调出和调入公寓管理员处签字,再到学生收费科办理,并相应调整收费标准,多退少补。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学生寝室。第十四条

7、收取学费和公寓费等由学生收费科出具票据,出具票据时,应按票据格式如实填写收费日期、缴费人姓名、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款人等内容。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统一发放给各学院辅导员,由辅导员发放给学生;学生应当妥善保管票据,以便备查。对于开错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并重新开具票据,不得在开错的票据上涂改。第四章退费办法第十五条学费退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因学生个人原因自愿申请提出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到所在学院领取学生自愿退学申请表,在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后,经辅导员及教学院长审批签字,再到教务处由主管处长签字,到教务处学籍科开具学生离校通知单,经相关部门签字,持学费收据到学生收费科办理退费。(二

8、)退费时以每月15日为限,其中,15日以前办理的,退还当月至本学年末的学费;15日以后办理的,退还次月至本学年末的学费。(三)因休学转下年级继续学习的学生,原则上不予退费,下年度按其所学专业调整差额。(四)因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纪律受到处分而退学,以及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退学的学生,其所交学费按本条第二款规定退费。第十六条公寓费退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本科生原则上不得办理退寝,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居住的,由学生到辅导员处领取校外住宿申请表,学院与学生家长签署学生校外居住协议,由学院审批后到学生处审批,然后到所在公寓由公寓管理员开具退寝证明后,本人持相关申请和证明及公寓费收据到学生收费科退费

9、。研究生办理退寝的,需到研究生院领取并填写退寝申请表,由辅导员、公寓管理员签字后,持公寓费收据到学生收费科办理退费。(二)退费金额为办理退寝手续的次月至本学年末的公寓费。(三)本科毕业生及研究生毕业生在每年6月离校时,不退公寓费。第十七条代收费用由有关部门核实所退费用并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学生到会计科办理退费。第五章学费减免第十八条对特困生申请学费减免的,一般应按照先交后返的原则进行。特困生应先交齐应交的学费,待批准或贷款到达学校账户后再如数退还。第十九条特困生学费减免,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学费减免名单和金额按有关规定审核确定后,由学生处报送学生收费科办理相关手续。第六章学费清欠第二十条每

10、学期研究生和本科学生的欠费名单由学生收费科统一提供给学生管理部门,由学生处、研究生院及各学院等单位负责催缴。第二十一条对于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每学期末研究生院、教务处等相关单位应当将学生变动名单按时报学生收费科,及时更新应缴费用信息。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学院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清理学生欠费:(一)高度重视学费收缴工作,将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二)对欠费学生进行调查摸底,排查核实,同时加强宣传教育,使每个学生认识到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及时足额缴纳应缴费用是自己应尽的义务。(三)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帮助其申请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也可以动

11、员其通过勤工俭学、争取企业资助等形式筹措应缴费用。(四)充分发挥社会和家长的作用,联系学生家乡所在地各级组织帮助做好清欠工作;与欠费学生家长联系,说明学生欠费情况,申明缴纳学费的政策与规定,促使其筹措应缴费用。第二十三条学校将应缴费用的收缴情况作为对各学院学生工作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第七章学生欠费处理第二十四条对无故不按时足额交纳应缴费用的学生,研究生院及各学院不予注册,期末不登记成绩,直至其交齐各项费用。第二十五条因有助学贷款而未交学费的学生可持有效证明到学生收费科备案、说明情况,在贷款到达学校账户后再收取应缴费用。第二十六条对毕业前尚未足额缴纳应缴费用的学生,由学生收费科提供欠费名单及所欠

12、金额,有关部门缓发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将缓发的毕业证、学位证和学生名单统一交到计财处计划管理科,并缓发个人档案,直至其交齐各项费用。第二十七条缓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计财处计划管理科负责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欠费学生将应缴费用交齐后,凭学生收费科出具的票据到学校档案馆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二十八条对欠费毕业生,各部门、各学院不予开具能够证明该生为XXXX大学毕业的相关证明,不予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及证书号码。第二十九条对于无故离校的学生,应当由其辅导员及时提供书面说明,逐级上报,经审批后书面告知学生收费科,调整其相关学生信息,并停发其助学金等补助。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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