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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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制定本制度。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应于公司所有岗位及人员。4、术语和定义4.1职业健康监护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千预措施,保护劳动

2、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4.2职业健康检查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症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的资料来源。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4. 3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5. 4职业禁忌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

3、比一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6. 5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5、职责与分工6.1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的设计和管理。6.2 总经理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负责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6.3 人力资源部负责从业人员的入职、岗中和离岗的体检,协助完善健康档案。5. 4财务部门负责职业健康体

4、检的费用落实工作。7. 5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7.1 健康监护的内容6.1.1公司依法参加全员工伤保险,确保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6.1.2组织人力部组织劳动者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许可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公司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6.1.3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时视同正常出勤。6.1.4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需要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8. 1.5未经职业健康

5、检查或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禁忌的作业。6.1.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6.1.7组织人力部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的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直接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5)对

6、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6.1.8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安环部应立即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并由公司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6.2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症,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下列人员应急新上岗前健康检查:(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的作业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厂内机动车驾驶作业等。6.3岗期间职业健康检

7、查6.3.1长期充实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6.3.2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6.4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6.4.1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6.4.5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公司应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天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6.5应急健康检查6.5.1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6.5.2出

8、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6.5.3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6.5.4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6.6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6.6.1安环部位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长期进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资料;(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相关资料。6.6.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

9、近亲属、劳动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6.6.3劳动者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人力资源部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1.1 6.4借阅、复印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需履行登记手续。7、职业健康监护要求7.1 根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7.2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及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员工必须经过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

10、事本项工作。7.3 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周期为每年不少于一次。1.2 4对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7.5 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7.6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区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7.7 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

11、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7.8 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环部门的监督检查。7.9 8.1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7.8.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1)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3)职业病诊断报告;(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

12、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5)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7. 9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应予以提供。员工离职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8. 10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和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9. 11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企业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7. 12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8、附则8. 1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8. 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10. 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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