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伊川县县城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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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伊川县县城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内居民自建房管理,规范居民建房行为,打造良好城市风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伊川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城规划区内居民自建房必须按照本办法实施,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伊川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所划定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自建房的建设管理。所指的规划区即:城关街道

2、办、河滨街道办、水寨镇、彭婆镇、白元镇、白沙镇范围内县城总体规划区域。第四条自建房是指村(居)民个人在原国有(划拨或出让,未能提供出让手续的一律视为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上翻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设自建房(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用土地。县城规划区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五条县城规划区划分为自建房禁建区和限建区(以下简称禁建区和限建区)。禁建区范围:1.土地储备计划覆盖地块,已经列入征收计划或者出让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2.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3.生态保护红线所确定的保护范围。4.河流及

3、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用地范围。5.公路、铁路、车站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6广场、商业中心、公园绿地等县城主要节点周边。7.因城市建设发展经县政府同意列入实行规划控制的范围。禁建区内的村(居)民房屋原则上仅适用修缮,通过自行修缮、申请保障性住房、置换安置房等方式保证居民居住和安全。限建区范围:县城规划区内,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均为限建区(含保留村庄)。限建区内的村(居)民房屋可申请原址翻建,但需要按照本办法建房要求建设。在县城规划区内重要道路、河流等周边沿线范围或其他因城市规划管理需要整体控制的区域,涉及村(居)民现有房屋的外立面装修、局部改造、翻建等;必须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等

4、相关要求。第二章相关要求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伊川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有权对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七条个人建设应当符合伊川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法定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照先规划、后审批、再建设的原则,节约集约用地。不得妨碍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村(居)民建房原则上应当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对城区居民原自建房因影响城市规划或位于城市管控区所有集体土地,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业机构

5、进行评估定价,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乡镇(街道)组织依法依规对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自然资源局做好收回土地储备。收回的集体土地,一方面用于县城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另一方面依据县城区、各社区(村)的房屋安置需要,给予拨付集中建设居民安置房,以满足居民房屋需求。第八条居民建房的有关要求:(一)建筑层数:县城规划区内所有自建房屋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二)建筑高度:建筑层高和总高度应与相邻建筑相协调,一层建筑总高度控制在3.9米以下;二层建筑总高度7.4米以下;三层建筑总高度控制在10.9米以下。屋脊高度不得超过

6、12米。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台阶、坡道以及其他房屋凸出部分不得超出在本户地界,对于沿街面自建房必须报经乡镇(街道)政府规划审批,且符合县城区的整体风貌。(三)正负零控制点:以拟建建筑物周边的道路或所在地周边合理公共空间的中心高度为正负零,室内地坪高度不宜超过正负零高度0.45米;拟建建筑物周边高差较大等特殊情况,正负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正负零位置由所在村(社区)负责落实,乡镇(街道)政府负责监督。(四)建筑退界及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及建筑间距必须征得四邻协商同意,并经村(居)民组、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签字盖章同意。对翻建、改造、扩建的自建房屋;沿城市主干道必须退让道路红线10

7、米距离。对于次干道及街坊路的自建房屋,必须符合县城区自建房管理要求及周边房屋整体风貌。(五)建筑形式及色彩: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街景设计等相关规划的要求。(六)建筑消防通道:房屋建设周边有宅间道路或消防道路(包括规划消防道路)的,不允许侵占现状道路(包括地面侵占及地上空间侵占)或消防道路。(七)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及违法建设、违规审批问题的房屋建筑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第三章建房审批第九条县城规划区(限建区)居民自建房原则上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确有房屋需求的要按照自建房

8、管理办法执行;对于需要房屋安置的,将由村(社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把关,县自然资源局依据规划方案,合理选址;提出意见由县政府给予拨付集体土地,取得集中建设安置。居民自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二)影响消防安全的;(三)影响交通(包括影响邻居出入通道)的;(四)影响防洪防汛的;(五)影响城乡供排水、燃气、热力、通讯等地下管线设施及其它城镇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六)占压城市道路或不符合道路退让红线要求的;(七)所申请用地存在权属关系争议的;(八)原有旧房、危房申请加层建设的;(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县城规划区内符合改建

9、自建房申请条件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居民小组提出自建房和建房书面申请。第十条居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居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居民申请、居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社区)组织审查。第十一条村(社区)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将居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标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居民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社区)组织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街道)。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书面告知申请居民未通过原因。第十二条对于社区地上乡镇政府(街道)收到申请后,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自建房

10、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自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社区)审核公示、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严格控制新增自建房。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联审联批意见并绘制自建房坐标平面位置图。第十三条由乡镇政府(街道)对居民自建房申请进行审批,对审核通过的出具相关意见,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社区)组织。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居民申请自建房的条件和乡镇政府(街道)对居民自建房申请不予审批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章建房管理第十五条对于在原址上居民要在取得审批通过后,向乡镇政府(街道)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

11、质量安全承诺书、自建房安全责任险凭证等资料,乡镇政府(街道)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建设。第十六条对于同意居民自建住房开工建设的,乡镇政府(街道)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开工查验,确定建房位置;居民自建房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第十七条乡镇政府(街道)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建设主体提供有关资料;(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并及时上报。(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施工中发生事故时,要及时上报。第十八条乡镇政

12、府(街道)明确质量安全专管人员对居民自建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第十九条居民自建房完工后,向乡镇政府(街道)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街道)接到申请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民、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实地查验居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和质量要求等建设住房。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县自然资源局是县城规划区内居民自建房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指导工作,临街居民建房道路红线的认定工作。查处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私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转让土地等违法行为;督导乡镇政府(街道)对违法占地、自建房违规建设等行为的监管和查

13、处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规划区内的居民建房依法履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对居民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对于已经取得居民建房备案证明的预建房居民,负责引导居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居民自建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县城市管理局重点依法查处建成区内破坏城市市政设施、道路、绿化、私搭广告等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以及侵占道路红线等违法行为。县水利局负责依法对顺阳河、先锋渠、北小河等区域占压河道滩地,建设民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限制不准以任何形式,再行出售城乡范围水利设

14、施地批为自建房用地。县供电公司积极配合查处违法建筑实施断电。县公安局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县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要落实巡查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街道)负责本辖区内自建房审批和建设管理,承担自建房屋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对自建房申请、审批、使用全程监管;落实自建房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建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做好自建房选址和自然灾害区域规避工作;负责对辖区自建房违法建设的监管和查处工作,建立自建房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自建房适用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

15、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做好本辖区自建房纠纷的调处和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实行三级网格管理体制:一级网格:乡镇政府(街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统筹推进辖区自建房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分管区域的违建处理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对违法建设、超高建设等突出问题依法治理整治工作。二级网格:以村(社区)行政区域为单位,第一责任人是(村)社区书记、主任,负责落实本村(社区)自建房安全网格化管理具体工作。对自建房实行日常巡查管理机制,强化翻建、改建自建房及既有自建房安全联动监管,督促村(社区)干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解决或上报突出问题。三级网格管理:以社区(村)居民小组为单位,现场责任人是组长,负责落实自

16、建房日常巡查具体工作,督促自建房产权人或使用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或上报突出问题。对未取得建房审批手续的,应严格执行管理单位要求,禁止办理供水、供电等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建立县级主导、乡镇政府(街道)负责、主管部门审批、村(社区)主责的居民自建房管理机制。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乡镇政府(街道办)居民自建房工作的指导。第二十二条建房居民和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依法对住房建设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乡镇政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发现和依法查处居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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