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家庭生活困难学生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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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学家庭生活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了体现党和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以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更有效地开展帮困、助困,让贫困家庭的孩子更好的接受教育,切实做好我校学资助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一、资助对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二、申请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行优良,无违纪违规现象;2、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3、学习认真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4、不盲目消费,生活简朴,勤俭节约;5

2、、需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评议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三、困难认定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因素: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参照当年城

3、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困难认定标准基本标准如下: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3、城乡特困救助学生;4、孤儿;5、重点困境儿童;6、烈士子女;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音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四、困难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困难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认定工作,政教处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2、成立以各年级主任和班

4、主任以及各班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民主评议和困难认定工作。五、困难认定申办程序困难学生一学年认定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结果当学年内有效,认定程序如下:(一)每学年开学前,学校通过校内展板、家长会、家长微信、QQ群等方式进行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并下发资助政策告知单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二)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材料

5、包括:1、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或贫困户、低收入家庭,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凭证(证件),并提供复印件;2、本人为孤儿者,应提供当地乡镇(或街道)一级政府出具的证明;3、本人为烈士及优抚子女者,烈士子女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扰抚子女必须提供军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所属部队政治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4、父母为残疾者,需详细说明残疾程度,并提供残疾证等相关证明;5、父母有重病者,需详细说明重病起始时间、程度,并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病历卡、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等;6、父母下岗、协保者,需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同时需要详细说

6、明父母下岗、协保者,是否曾经从事或正在从事其它临时性或固定性工作,以及工作收入情况,劳动手册不能代替失业证明、协保证明;7、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者,需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三)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初评名单,并按困难认定标准划分困难等级,初步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在各年级范围内进行不低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四)政教处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

7、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六、工作要求(一)各类资助申请的评审均以认定工作为基础,凡没有经过困难等级认定程序或者认定为不困难的学生,不能获得相关资助。(二)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取消其受助资格,停发其资助款:1、违反校纪校规,并已受到学校处分的;2、学习主观不努力,3、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4、各项困难资助,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费用,而挥霍浪费者;5、有休学、退学、转学等学籍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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