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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为加强履约保证金管理,规范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保管、 扣罚及退还,防范和化解各类经济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为保障我局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能够得以 按时正常履行,对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项目,向中标施工单位 收取一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履约保函。一、履约保证金担保形式:采用电汇或转帐或保函、电汇、 转帐+银行保函等形式。保函须提供银行担保。根据招标投标 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 标合同金额的10虬 履约保证金的目的在于担保
2、合同的履行, 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方 式有同等效力,应当视为招标投标合同的履约担保。二、项目负责人员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详细审阅合同、招 投标文件,是否包含履约保证金等有关条款。三、投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汇入招标人指定 帐户或提交符合要求的保函,否则取消中标资格。在收到中标 单位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时,根据合同约定方可支付预付款 项。四、履约保证金不可以转为工程尾款,应在符合合同约定条 件时,按相关规定及时退还。五、退还履约保证金时,首先由中标单位提出申请,报工 程项目部审核,工程项目部根据该中标单位过去合作中的履约 表现给出意见后转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根据中标单位转入 财政局非税代管资金帐户的转帐证明,在确认该笔代管资金已 转入我单位后,退还给中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