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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是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重要依据。第二条人才培养方案依据学校规定程序制(修)订,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第二章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程序第三条教务处组织调研,并经过校内外专家充分研讨论证后,制定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四条各学院根据指导性意见,组织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充分调研,聘请企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等参与讨论、制定和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院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进行审议、修改、论证后,报送教务处进行形式审查。第五条经
2、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教务处整理、汇编各专业培养方案后,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印制实施。第六条各学院安排专人将正式培养方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第三章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第七条教务处负责培养方案的管理和协调,各学院负责培养方案的具体组织执行。各学院应严格执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第八条每学期第8-10周,各学院完成对下一学期教学执行计划的核对和确认,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第九条每学期第11-12周,教务处审核各专业下一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下达教学任务。第四章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和修改第十条培养方案一经确定,
3、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对个别课程进行调整(包括增加课程、取消课程或变动课程等),应在实际执行前提出申请,具体事项如下:(一)调整时间:每学期第10周以前,各学院向教务处提出下一学期培养方案调整申请,其余时间不予受理。(二)调整程序:各学院提交教学计划更改申请报告,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学院盖章后提交教务处。(S)审批办法:除公共课程外,学院个别专业课程微调(如课程名称、开课学期及学时学分变动等)由学校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查批准后实施;凡涉及专业课程较大程度的调整,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五章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第十一条教务处和各学院必须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档案材料的管理及归档工作,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档案材料的完整和准确。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和专科专业。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