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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7月27H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2月25口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修改洸圳纤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规划上地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2、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纤;斤心X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管辖第三章调查与处理第四章强制措施与执行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划上地监察工作,规范规划上地监察执法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保护土地资源,根据Ier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规划上地监察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规划土地监察,是指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遵守、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规划违法行为)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规划上地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查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第四条规划土地监察实行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市、区两级执法的工作机制。市、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是履行规划土地监察职责的专门机构,依法开展规划上地监察工作。第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指导、监督各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履行住房建设、交通运输、
4、水务、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配合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协助和配合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对阻碍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探索建立规划上地监察机构和公安机关证据收集、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的协作机制。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规划违法行为和上地违法行为。鼓励新闻媒体加强对规划违法行为、土地违法行为和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舆论监督。第八条鼓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
5、会、业主委员会预防和控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规划上地监察机构报告。第二章职贵与管辖第九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监察职责:(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执行规划上地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杳阅、复制或者调取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四)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
6、政处罚;(五)依法对规划违法行为产生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实施强制拆除:(六)依照本条例对违法抢建的建筑物迳行拆除。第十条市规划上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贡:(一)制定规划土地监察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二)接受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三)组织查处跨区的或者市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重大案件:(四)组织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跨区和重大执法行动:(五)监督、指导和检杳考核各区、街道办事处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六)建立规划土地监察统一信息平台,为全市规划土地监察提供科技手段,实现全市规划土地监察信息共享:(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规划上地
7、监察职贡。第十一条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接受牯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上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二)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案件;(三)协调和执行辖区内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工作:(四)督促辖区内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H常巡查等工作,指挥、调度辖区内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检查;(五)承办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规划土地监察事项。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有关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日常巡查:(二)制止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
8、法行为并报告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三)以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名义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四)承办市、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交办的其他规划土地监察事项。第十三条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实行属地管辖。除跨区的或者市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重大案件由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外,其他案件由区规划上地监察机构管辖。案件管牯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案件发生地的区规划第十八条规划上地监察机构对规划违法行为和上地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以及案件的办理,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规划土地监察平台进行,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第十九条规划违法行
9、为和上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予以立案:(一)有证据证明逑法行为已经发生:(二)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三)属于规划上地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将理由告知案件移送单位或者举报人。第二十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履行监察职责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规划土地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监察人员)到场,并出示执法证件。不按照前述规定行使职权的,被监察人有权拒绝接受监察.第二十一条监察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屈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回避。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本级规划上地监察机构决定:规划上地监察
10、机构负贡人的回避,由上一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决定,但是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决定。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中请监察人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申请监察人员回避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当事勘验现场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第二十七条监察人员发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或者可能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违法行为发生的地址等基本情况:(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四)停止违法行为的要求和依据:(五)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六
11、)作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印章和作出口期。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暂时难以确定的,可以表述为违法建设行为人或者违法用地行为人。第二十八条停止逑法行为通知书已经送达而违法行为人继续抢建的,规划上地监察机构可以对抢建部分迳行拆除。第二十九条案件调查结束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分别处理:(一)无违法事实或者主要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通过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并跟踪监管。规划上地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
12、照听证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罚款;(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三)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四)没收违法所得:(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事实;(三)处罚依据;(四)处罚内容:(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以及复议机关;(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以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七)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三十二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内容予
13、以公告。公告应当张贴在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第三十三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负贲人或者收发部门签收;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H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对已经书面确认送达地址或者依法可以确定住所的被送达人,可以邮寄
14、送达。被送达人、被送达人成年家属或者被送达人收发部门签收的,即视为送达。无法邮寄送达的,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送达。对于有关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法律文书,采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该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并抄送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地有关基层组织,即视为送达。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经本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本市主要报刊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门起三十口,即视为送达。第三十四条违法案件的调杳处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本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每次
15、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规划上地监察机构应当在批准延期后将延期事项告知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第三十五条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拆除。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并将限期拆除通知张贴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逑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区的规划士地监察机构予以拆除。第三十六条因行政处罚需要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进行价值评估的,由市、区规划上地监察机构招标确定的评估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费用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承担。第三十七条逑法加建、改建的当事人以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执法活动的,处五万元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履行监察职责时,发现向违反城市规划或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建设工程供水、供电或者出售预拌混凝上的,应当书面通知实施上述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供水、供电或者出售预拌混凝土。单位或者个人收到通知后未按照要求配合执法的,处每场所五万元罚款。第三十九条对涉及规划违法行为或者上地违法行为的房地产,规划工地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