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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基建工程施工管理,切实加强工程现场管理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订本办法。一、建设工程技术变更实行签证联系会制度,由处长主持专门会议共同会签。涉及到有较大技术变更的,要求设计单位人员参加。二、施工图纸会审阶段发生的设计变更,无关工程造价的由处长会同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执行。涉及增加工程造价较大的变更,必须由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生效;涉及增加工程造价重大变更,须报校长办公会议及校党委会议通过后生效。三、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变更由主管处领导负责,较大或重大变更的须经主管校领导及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讨论同意后执行。四、工程设计变更的经办负责人为主管处领导,并负责签发变更通知单。五、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相关的文字记载,包括联系会议纪要或办公会议纪要、变更通知单等,禁止口头承诺。特殊情况下的口头承诺,必须在3日内补办变更通知单。六、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单由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四方留存。七、各专业工种的设计变更应加强相互联系,避免信息不通造成新的变更和费用增加。八、未经签证程序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无签证或无效签证的变更项目,不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