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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大学收费管理办法XX大校字20215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生收费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等法律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收费是指学校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三类。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电子)”,并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及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章部门权限及
2、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收费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在学校财务处之外自立账户进行收费o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及各学院(含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各项收费工作。第五条财务处负责收费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费用的收取和上缴;学生应缴费用的核算、应收欠缴情况统计、查询、票据管理、欠费催缴等。财务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学籍、学分情况和学工处大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住宿情况,通过学生收费管理系统,生成收费应缴金额。学生可通过校园统一支付平台查询、缴费及生成电子票据。第六条教务处负责提供学生学籍变动、学分制学生所修学分数、辅修学生信息等,作为计算学生学分制学费的依据。第七条研
3、究生处负责提供新生名单、学生学籍变动等有关信息,作为研窕生收费的依据。第八条学生工作处负责提供新生录取、参军、退役复学、助学贷款等相关信息。第九条学工处大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在每学年新生报到前和老生放假前,及时提供新老生住宿安排及住宿变动情况,以便于住宿费的收取。走读学生应于每学年的第二学期第十七、十八周办理走读手续,一次办理一学年,逾期不予办理。第十条各学院负责学生欠费的催缴,并做好学生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一条各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都应有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纸质版本应由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教学生收费数据的维护、组织收缴等工作,根据招生计划核对学费收缴情
4、况。第三章收费标准第十三条学年制专业学生,包含研窕生、中外合作、校企合作专业,根据规定的学费标准按学年收取学费。第十四条实行学分制教育的本科生,按照省发改委和财政厅批准的学分制收费标准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上级文件规定学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培养成本、学习方式、学科特点、办学质量及学生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可行性方案,报学校批准由学校行文后执行。第十六条旁听研究生收费标准按研究生处相关要求缴纳,进修本科生参照执行。分别由研究生处或教务处提供应缴费用证明并加盖公章到财务处缴费。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七条缴费方式(一)学生登录“校园统一支付平台”,自主缴纳费用。(-)每学年需
5、缴纳学费(学年制学生)、学分学费、专业注册学费、住宿费,新生还需缴纳各项代收费。第十八条学籍变动费用结算(一)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交费,为完成转入专业教学计划需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课程学分收取学分学费。(二)退役复学的学生,采取“先免后补”方式,待国家补偿款拨付后转入学费,国家补偿款不足的,由该生补缴差额。()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延长学习年限后的随读年级相关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四)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休学期间不再缴纳学费,复学时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学费标准进行结算。(五)休学、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生,以实际学习时间按月结算学年学费、专业注册学费和住宿费(一学年按
6、10个月计算),已修课程的学分学费不退。实际学习时间以教务处、研究生处通知单落款时间为准。(六)经批准转学或提前毕业离校的,参照休学退学的有关规定结算费用。第十九条毕业生在离校前需结清各项费用,欠费的毕业生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学院应与欠费毕业生签署还款承诺书。第二十条学分制收费(一)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各专业不同,按学年缴纳;学分学费按选择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学费为100元,按学期缴纳。(二)学分制学生学费结算:学分学费按学期收取,学生于秋季学期、春季学期各缴纳一次。每学期第三
7、周起,财务处根据教务处公示确定后的本学期选课学分数,计算应交的本学期学分学费。每学期末,根据教务处公示确定后的本学期结算选课学分数,结算本学期学分学费,多退少补。第二十一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生,按实际修读课程收取学分学费,不加收辅修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第二十二条申请免修和免听的学生,免修不收费,免听课程收取一半学分学费。第二十三条修读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的,应当重修。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的,亦可申请重修,重修课程只收取学分学费。第二十四条申请延期毕业的本科生,应当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结业离校后一年内申请返校重修课程的,只收取重修课程学分学费。根据鲁价费
8、发(2016)86号文件,“可在基本学制年度学费标准内,根据学生课程延期修读情况适当收取学费”的规定,延期毕业的研究生由研究生处报学校研究确定。第二十五条新生因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退还已缴专业注册学费、学分学费,其他费用按实结算。第二十六条无正当理由未缴纳各项费用,学院不予注册,不得参与选课、考试等教学活动,不得参与奖助学金及各种先优评选。第二十七条参加校外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第五章收费工作考核第二十八条为加强收费管理,提高收缴率,学校依据学费收缴情况对学院进行考核评价。收缴率计算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一)收缴率达到98%以上者,按照实收学
9、费总额(合作办学按照相同专业正常标准计算)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缴费率达到100与、99%的奖励比例分别为0.4%、0.3%o奖励经费可按3:3:4的比例用于招生业务费、学生活动经费、学生奖学金及困难学生补助费。(二)对收费工作措施不到位、管理不力的学院扣减下一年预算分配的相关经费。缴费率未达到96%、95%的扣减比例分别为实收学费总额的0.1%、0.2%。达到95%以下者扣减比例为实收学费总额的0.3%,并通报批评。第六章其他收费第二十九条各类考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的相关文件执行。第三十条代收费主要指:代购公寓用品费、预存伙食费、新生体检费等,坚持“明确项目、学生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由相
10、关部门根据工作计划报经学校批准后收取。第三十一条培训费(一)培训收费是指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培训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和经营性培训收费。(二)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是指学校受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资质的单位委托举办面向专业人员培训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三)经营性培训收费是指学校面向学生和社会举办各类辅导班、进修班、助考班等培训,按规定向受培训人员收取的费用。这类培训费按规定开取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除特别说明外,包括研究生以及普通本科生。其他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XXX大学收费管理办法(XX大校字(2016)119号)同时废止。凡以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财务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