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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金属冶炼行Q绣域名全性声贵总传哙事故我除技术服务工6兆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行为,提升保险机构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粤应急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保险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专业、分类实施、注重实效的原
2、则,开展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第三条保险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广东省内金属冶炼行业领域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适用本工作指引。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行业领域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指导、协调、监管和评估工作,制定推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和任务目标,定期评估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情况,建设完善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定期公布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情况,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激励保障、行为约束、诚信管理、质量控制、服务创新等工作机制。第五条各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导、协调、监管和
3、评估工作,联合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保险机构进行惩戒约束,对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情形的保险机构依法予以查处。第六条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制度,按照本工作指引,根据投保单位的保费规模、风险状况、上一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等分类分档,为投保单位制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规范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职责和义务。保险机构业务系统要实现与应急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投保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安责险信息共享功能,配合应急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采集安责险业务数据。第七条本工作指引所称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受保险机构委托,为投保单
4、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咨询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安全培训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具备在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能力,根据合同约定、服务方案和本工作指引,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第三章服务方式及内容第八条保险机构应根据行业特点、风险状况、保费规模、上一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等,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划分服务档次(见附件1)。保险机构应根据不同档次服务要求,为投保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见附件2)。第九条保险机构可通过网
5、络直播、视频授课等线上方式,以及召开培训会、派发宣传手册等线下方式,向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宣传金属冶炼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相关内容。第十条保险机构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要求,为金属冶炼行业领域投保单位每年至少提供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各级政府关于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2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风险防控措施;3 .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4 .金属冶炼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5 .金属冶炼事故案例分析。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可根据相关工作要求,每
6、年至少为金属冶炼行业领域投保单位提供1次全面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服务,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源进行评估分级,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建立风险点、危险源清单,绘制风险地图,并形成风险辨识和评估报告。保险机构应将风险辨识评估情况及时上传至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并报送至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可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等要求,每年至少为金属冶炼行业领域投保单位提供1次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服务。隐患排查形式包括综合性排查、专业性排查、季节性排查、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排查、事故类比排查、复产复工前排查和外聘专家诊断式排查等,并形成隐患排查报告,持续
7、跟踪整改进度。保险机构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时上传至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并报送至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可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协助投保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定期评估工作,提高投保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效率。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可协助投保单位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开展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评估,协助投保单位配备应急物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等相关要求,结合投保单位的生产规模、风险特点等,协助投保单位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等;2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8、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9007)等相关要求,协助投保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3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AQ/T9011)等相关要求,协助投保单位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演练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4 .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等相关要求,结合投保单位风险特点、实际情况等,协助投保单位配备应急设施、应急装备、消防器材、应急物资、防护用品等。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可根据投保单位自身实际情况和金属冶炼行业特点等,提供安全生产科技推广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采用会议、培训、演示、资料等形式,向投保单位推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新技术、新设备
9、、新材料和新工艺。2 .协助投保单位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安全生产监测预警、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等系统建设。第十六条保险机构根据投保单位实际情况和服务需求,可选择为投保单位提供其他有助于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升风险防范能力等技术服务。第四章服务能力第十七条保险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具备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专业能力、有健全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能够为投保单位提供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风险辨识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和其他有关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第十八条保险机构或委
10、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具有开展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辨识、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的配套专业设备设施。第十九条保险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具体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1.熟悉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2,具备金属冶炼领域相关专业、安全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金属冶炼安全)、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中国安全生产协会认定安全评价师证书;3 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4 .依法保守保险机构、投保单位商业机密。第五章服务程序第二十条保险机构应与投保单位充分沟通,在合同中明确事故预防技术服务
11、对象、服务频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率、服务责任和义务等保障投保单位享有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权益的相关内容。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根据投保单位的服务需求、行业特点、风险状况、保费规模、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管理基础和历史事故情况等,为投保单位制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每次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前,应事先与投保单位沟通协商,在不影响投保单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上门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时间、事项等。对于投保单位拒绝接受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保险机构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告知对方并留档备查。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
12、定、服务方案、行业标准和本工作指引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建立服务档案,记录和保留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文档资料,并及时上传至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在服务完成以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网络、现场验证等方式回访,记录投保单位的满意度和具体意见。根据投保单位的意见优化服务,取得投保单位的满意和认可,并及时将客户回访情况上传至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第二十五条保险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投保单位提供隐患排查服务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提醒投保单位整改并组织复查,形成隐患闭环管理;对于投保单位未及时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整改不到位的,保险机构应立即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第
13、二十六条保险机构应畅通投保单位投诉反馈渠道,书面告知或在合同内约定投保单位投诉处理程序和投诉纠纷调处方式。接到投诉后,应立即安排专员与投保单位沟通,充分了解投保单位诉求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解决方案反馈给投保单位,以取得投保单位的谅解和满意。投诉解决5个工作日内,保险机构应将投诉内容、应对方式、处理结果、客户满意度等上传至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公示。保险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台账,并保证投诉台账的真实完整,不得篡改。第六章管理要求第二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建立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风控团队,省级保险机构服务风控团队不少于3人,地市级保险机构服务风控团队不少于1人,其中具备安全工程专业
14、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中国安全生产协会认定安全评价师证书(以上职称或证书均可)的不少于1人,并每年至少接受2次专业技能培训。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相关制度,加强对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服务人员的监督指导,对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进行全流程管理。第二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专项财务管理制度,按年度编制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预算执行计划,建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台账,据实记录每次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实际支出情况。保险机构应从安责险保费中提取不低于15%的费用专项用于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接受政
15、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二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做好与投保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同签订、履约、变更、验收和存档等合同管理工作。第三十条保险机构在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过程中,应加强对自身服务团队、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管理,做好质量把控和服务过程记录。保险机构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第三方评估工作指引要求,每年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情况开展自评,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送自评报告。第三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将自身或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情况纳入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根据服务情况和企业满意度、投诉反馈情况,识别第三方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在法律政策、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组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诚信
16、风险,及时预警、纠正和防范不当的服务行为。对于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服务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的,及时终止合作。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建立服务档案,记录和保留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过程信息,服务档案至少保留5年,归档的资料包括保险合同、服务方案、服务记录、服务委托合同、服务费用台账、满意度调查记录、投诉处理记录和年度自评报告等。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对保险合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事故理赔、投诉反馈、服务自评等相关业务数据进行采集、整理和存储,并支持相关政府部门、投保单位等用户进行信息共享和查询。第七章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存在弄虚作假、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职责未履行或履行不到位、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足额列支事故预防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