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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原则上采取百分制形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总分在7589分的为良好;考核总分在6074分的为合格;考核总分在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式:(一)审阅有关报告材料或者听取情况汇报;(
2、二)组织现场查看或者暗访活动;(三)调阅有关文件、资料或者实行案卷评查;(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水平测试;(五)组织执法检查或者个案调查;(六)召开座谈会或者面向社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举行民意测验,进行问卷调查;(七)其他评议考核方式。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一)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方面,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制度是否健全、规范;(二)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方面,主要包括行政主体是否符合规定、调查取证是否全面充分、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立卷归档是否规范;(S)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培训情况,
3、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四)行政执法效果评价方面,主要包括县、乡镇人民政府的评价意见,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的评议意见;(五)行政执法监督方面,主要包括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行政执法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案件的数量及其后果情况,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判决执行情况;(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内容,包括履行法定职责方面的情况,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整改情况等。第六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本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和分工分别由上级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第七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部门考评与自我评议、互评互议相结合,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结合。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与依法行政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行政执法部门绩效评估、创建文明单位等活动结合进行,避免重复评议考核。第十条考核部门在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考核过程中应当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结果直接使用,不再重复考核。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