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备荒种子储备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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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灾备荒种子储备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提升农业生产抗灾减灾能力,加强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农财发201571号)和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151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指为应对农业遭遇特、重大自然灾害恢复生产,市场供应出现短缺时调控种子市场进行的应急储备。第三条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市级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管理和调用。第二章储备计划第四条储备种类。种子储备的种类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适宜灾后改种补种的马铃薯、杂粮

2、、蔬菜等短生育期作物品种;(二)适宜备荒的生产需求大、制种风险高的水稻、玉米、油菜等农作物杂交品种;(三)适宜救灾备荒的其他农作物品种。第五条储备数量。原则上水稻、玉米、油菜储备不低于全市商品种用种量的2%0其他作物储备不低于商品种用种量的1%。同时结合当年项目资金规模最终确定。第六条储备计划。市农业农村委应结合全市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农作物品种布局等综合情况,根据储备资金规模,及时科学制定种子储备年度计划,确定储备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种子数量、质量标准等内容。第三章种子储备第七条储备方式。(一)购买储备服务。(二)购买储备种子。储备周期一般为一年。根据储备作物特性需要调整储备周期的,以合同约

3、定为准。第八条承储单位。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行市场化运作,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储单位。承储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具有拟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主要农作物储备品种应是通过审定的品种。(三)在市内具备自有产权的仓储设施(包括种子专用仓库、加工设备、检测设施等);具有健全的仓储防护措施和管理制度;有专仓储存、专人专账管理,保证账物相符的管理制度。(四)具有良好信誉,近3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记录、未出现种子质量事故。第九条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行合同管理。市农业农村委应与承储单位签订种子储备合同,明确储备作物类型、品种、数量、质量、期

4、限、补贴标准等,规定双方的权、责。第十条承储单位根据市农业农村委的种子储备计划落实储备任务,做好种子收储、加工、检验及保管等工作,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第十一条储备种子的质量和贮藏要求,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承储单位须定期检蛰,并做好记录,确保储备种子质量。第十二条承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和数量。因不可抗力造成储备种子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农业农村委同,alO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建立种子储备档案,建立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储备种子的质量和安全。第十四条储备期满,采取购买储备服务方式的,其未调用的种子由承储单位自行处置;采取购买储备种子方式的,其未调

5、用的种子由承储单位报市农业农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种子调用第十五条在储备期间,市农业农村委可以根据救灾需要调用市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未经市农业农村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种子。第十六条因自然灾害、调剂市场供需矛盾等原因,需调用救灾备荒种子的,由拟调用储备种子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复,并向承储单位开具救灾备荒储备种子调拨单。第十七条承储单位应按照市农业农村委的调用通知,及时安排储备种子的调运,并向调入单位提供种子质量检验报告。调入单位应当复检种子质量。第十八条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储备的种子,应本着保本的原则,以不高于储备品

6、种的批发价确定调用种子价格;采取购买种子方式储备的种子,应免费发放受灾对象。调运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办理,承储单位有义务协助调入方做好调运工作,调运费用由调入方承担。第十九条调用结束后,承储单位应及时将调出储备种子的时间、地点、数量、品种等情况书面报告市农业农村委。救灾结束后,调入方应及时将储备种子调配救灾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农业农村委。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条市级设立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专项资金,列入市农业农村委预算。市农业农村委应加强对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专项资金的管理,每年按要求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专项资金使用及救灾备荒种子库存情况。第二十一条以购买储备服务方式拨付的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资

7、金实行包干使用,主要用于储备种子的仓储保管、种子检验、自然损耗、转商亏损、贷款贴息等相关费用的补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资金须专款专用,储备单位须建立补助资金明细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第二十二条采取购买储备服务方式储备的种子,储备费用原则上按以下补贴标准计算,由承储单位包干使用:(一)杂交水稻、杂交玉米、杂交油菜种子每公斤每年补贴2.00元;(二)杂粮、杂豆、蔬菜种子每公斤每年补贴3.00元;(三)其他农作物种子按储备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综合确定补助标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市级种子储备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人员不定期对种子储备任务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

8、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承储单位加强救灾备荒储备种子出入库、质量的日常监管,确保储备种子数量与质量符合要求、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第二十四条承储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数量,擅自调用市级救灾备荒种子的,收回或不予发放项目资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第二十五条承储单位未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贮藏要求储备种子的,不予拨付项目资金或收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取消下年度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竞标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其承储资格。第二十六条承储单位违反相关财政规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承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收回或不予发放项目资金。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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