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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板材厂房出租合同(3篇)板材厂房出租合同(通用3篇)板材厂房出租合同篇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一、出租厂房情况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租赁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厂房类型为,结构。二、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1、厂房装修日期个月,自月日起,至月日止。装修期间免收租费。2、厂房租赁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期年。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三、租金及保证金支付方式1、甲、乙双方
2、约定,该厂房租赁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元。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年租金为元。2、第一年年租金不变,第二年起递增率为3%-5%3、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一个月租金。租金应预付三个月,支付日期在支付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四、其他费用1、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通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收到收据或发票时,应在三天内付款。2、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日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元。五、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
3、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4、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六、厂房转租和归还1、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
4、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转让,则甲方不再退还租金和保证金。2、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2、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3、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4、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5、租赁期间,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门电话。如需门以上的电话,费用由乙方自理。6、租
5、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5%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协议。7、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八、其他条款1、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2、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给予赔偿。3、可由甲方代为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4、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
6、续执行到合同期满。5、供电局向甲方收取电费时,按甲方计划用电收取每千瓦用电贴费元,同时收取甲方实际用电电费。所以,甲方向乙方同样收取计划用电贴费和实际用电电费。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十、本合同一式肆分,双方各执贰分,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出租方:承租方: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电话:电话:签约地点:签约日期:板材厂房出租合同篇2出租方:承租方:出租方愿意将产权(或管理权)属于自己的厂房出租给承租方,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地政府对厂房租赁的有关规定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
7、上经过充分协商,就租赁厂房一事达成以下协议,以约束双方行为,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厂房座落、间数、面积、质量1、出租方保证向承租方出租的厂房系本人共有,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2、出租厂房概况:出租厂房座落地址:出租厂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出租厂房使用面积:(平方米)出租厂房间数:出租厂房用途:出租厂房质量:第二条租赁期限厂房租赁期限:租赁期年零月,承租方自年月日起将出租厂房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第三条租金和保证金条款1、租金每(季度)人民币元(大写:元整)2、租金按(季度)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内,承租方应支付给出租方1个季度的租金;以后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付清下一季度的
8、租金。3、租金支付方式:现金支付/转帐支付/其他4、出租方收取租金时只提供普通收据,如承租方要求支付有效发票,则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发票税。5、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在签定本合同书时,出租方收取承租方保证金每年人民币元正(大写:元整)第四条相关费用1、厂房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税收由承租方承担,不因本租赁合同无效,或撤销,或变更而变动,除非双方对此达成书面变更协议。2、租赁期间,厂房的使用权归承租方,包括出租方有所有权或独立使用权的厂房外墙、屋顶、及厂房的附属配套设施(厂房内的空地、汽车车位)等。3、租赁期间,承租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气费、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环境卫生费、治安费、装修费
9、用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第五条厂房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1、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有以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旧出租方的权利和承担旧出租方的义务,旧出租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2、租赁期间,承租方如欲将厂房转租给第三方使用,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与出租方重新签定新的合同书,出租方有权没收原承租方的保证金。3、租赁期间,出租方欲对厂房设立抵押权,须提前1个月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租。如承租方在7日内无异议或不作为,则视为认可出租方的行为。如承租方作出决定终止本合同
10、,则租赁关系自终止本合同通知到达出租方的次日起计算。出租方没有按以上约定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有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力,并追究出租方违约责任。4、出租方设立其它他项权利,可以不征得承租方同意,但应提前1个月告知承租方。5、第六条厂房修缮1、租赁期间,出租方应负责厂房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出租方承担。出租方只保证厂房能满足承租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2、租赁期间,如厂房发生非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屋面漏水等,影响承租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之日起20天内予以修缮,超过20天的,承租方有权自行修缮。3、租赁期间,如厂房有倾倒危险,或其它严重妨碍承租
11、方正常居住的,或威胁到承租方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的通知后立即进行修缮或暂时补救,如果出租方对此怠慢,或不予以理睬,或采取维修保养措施不力,承租方可以退租或代出租方修缮。第七条出租方权利与义务1、出租方保证如实向承租方解释和说明厂房情况和周边概况,应包括厂房权属、厂房维修次数、物业管理、治安、环境等,及如实回答承租方的相关咨询,否则视为欺诈行为。2、出租方要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承租方提供租赁厂房。3、租赁期间,如出租方确需收回厂房自用,必须提前2个月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后,出租方应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000元正,并如数退还保证金。4、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
12、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出租方不作任何赔偿给承租方。第八条承租方权利与义务1、承租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出租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承租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2、租赁期间,如承租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出租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承租方应付给出租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50%计算,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的全部保证金。3、租赁期间,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改变厂房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厂房和设备的毁损、倒塌,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厂房当年市场价值的经济损失。承租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如需要经政府审批的,则应经有关
13、部门批准方能施工。4、承租方在厂房内的装修,在合同期满搬出时全部均属出租方,但安装的设备、物品除外。双方如无法达成协议,则承租方应自合同期满之日起7天内自行拆除,恢复至厂房原状。超过7天,出租方有权无偿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承租方在合理数额内承担。5、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正式通知之日起15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如承租方短期内另找厂房确实有困难或另有其它特殊情况,则出租方应允许承租方延期20天,但承租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性交清租金。搬迁后5日内厂房里如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由出租方处理。6、租赁期满,承
14、租方需续租,应提前10天通知出租方,出租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承租方协商续约;如在接到承租方通知之日起10天内出租方不予以答复,则视为默认同意承租方续租,本合同自动延长半年,自10天期满次日起计算。7、租赁期满,承租方在同等租金下有优先承租权。8、第九条不可抗力和例外1、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2、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当地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5、不可抗力影响如持续2个月以上,任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3、合同履行期间,如非因承租方原因,厂房发生漏水、倒塌,或厂房被认为危房原因致使承租方无法正常居住生活的,则由出租方负责维护或修缮。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出租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20天内返还承租方支付的保证金和多支付的租金,其它有关问题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第十条争议解决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厂房所在地法院诉讼。第十一条合同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则从其约定或规定。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2、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0天内对此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如果在10天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所述内容。在此情形下,双方应对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三条索赔1、如果因出租方非正当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出租方应返回承租方多交付的租金及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并无偿给予承租方1个月内的时间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