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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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就业创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统筹一般公共预算等资金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省、市普惠性的就

2、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协同发展。(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优化资金支出方向,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并结合就业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人社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其他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协助开展工作。各

3、级人社部门负责:(一)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操作规程;(二)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三)负责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四)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五)负责专项资金台账的管理,做好专款专用。市人社部门负责任务指标的分解和下达,对县(市)区(开发区)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同时展开对下的绩效评价和内部审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一)根据人社部门年度资金需求计划,配套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二)对预算执行及绩效运行开展绩效监控通报,组织

4、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办理专项资金的下达和拨付,根据执行进度,适时调整资金,加强本级及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六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校园招聘会补贴及其他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及其他支出。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第七条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

5、支出:(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三)“三公”经费支出。(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七)机关事业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支出。(八)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第八条职业培训和技能评价

6、补贴享受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一)六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应精准对接产业发展和培训对象需求,定期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

7、,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人社、财政部门可

8、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培训对象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四)职业技能评价。对通过某职业(工种)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职业(

9、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培训补贴(含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第九条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以及其他重点群体。(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1)单位吸纳: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2)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

10、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K)O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1)单位吸纳: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2)灵活就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

11、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三)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所属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员工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五)其他群体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并与之签订1

1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第十条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一)对2009年9月16日之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且仍在原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含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其岗位补贴标准仍按原政策执行。(二)对2009年9月16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街道劳务型服务公司新吸纳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

13、补贴。(三)自2014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岗位人员岗位补贴。个人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企业岗位补贴每人每月300元。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

14、报送省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第十一条促进就业补贴(一)一次性就业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00O元的标准给予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二)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6个月的高校毕业年度学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经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吸纳有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

15、校毕业生等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基地给予见习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按照见习人员人均200元、100元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见习指导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按照每人100O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奖励。(三)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户家庭、退捕渔民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

16、性求职创业补贴。(四)校园招聘会补贴。对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毕业生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信息的省内高校,根据签订三方协议毕业生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校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60元。第十二条促进创业补贴(一)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所创办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的毕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I(X)OO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所创办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脱贫人口及防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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