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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招生工作要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规范招生管理,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要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协调的原则,加强部门间学院间的相互协作与相互联动。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五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是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机构。主任由主管招生校
2、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纪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校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后勤服务中心主任、教务处主管招生副处长。第六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分管招生工作副处长担任。第七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执行及省级招生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做好学校的招生计划管理,集体决议招生录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严格各种特殊形式招生考试管理等。第八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订学校招生章程,组织实施艺术类专业等特殊形
3、式的招生考试,组织开展招生宣传,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等。第九条学院负责拟定本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实施招生宣传,参与招生录取,审核考生高考档案,组织新生接待工作等。第三章招生计划第十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时间向申报年度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第十一条学院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年度普通本科招生专业、分省招生计划。第十二条本科生招生委员办公室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生源分布、和学校教学资源情况等,制定年度普通本科分专业招生计划,上报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审议。第十三条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时间向省级招生部门上报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第四章招生宣传第十四条招生宣传工作要本着注重实效、反映特色、信守承诺和规范
4、操作等原则进行,根据时间、地点、宣传途径等进行不同形式的宣传,形成招生宣传长效机制。第十五条学院负责不同地区及生源基地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制作具有学院特色专业特色的宣传材料,选派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的人员参加宣传工作,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招生宣传队伍。第五章招生录取第十六条录取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制度,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十七条录取工作严格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制定的各项规定。录取人员严格遵守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实施录取工作。网上录取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证网络安全,招生用户名、密码等内容实行专人保管。第十八条录取期间,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省生源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专业招生计划调整。省级间计划调整经本科生招生委员会研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九条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加盖学校公章。招生录取结束后,尽快将录取通知书和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第二十条考生退档由本科生招生委员会研究确定后执行。第二十一条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定期召开全校招生工作会议,通报当年录取情况,总结招生工作并部署下年度工作计划。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新生报到后必须进行资格复查及体检。对冒名顶替或其他违反国家招生制度、不具备录取或入学资格等的学生,按规定及时做出处理。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