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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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高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的教职员工(含在编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学生(含全日制在校生、进站博士后)。第三条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的原则开展,全面贯彻落实两孩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第四条学校每年安排相关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有效的开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责任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人口和计划

2、生育委员会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大学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对全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在学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校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完成上级部门及属地人口计生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督促各单位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落实,负责对在校生开展青春健康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向师生员工提供计划生育相关服务以及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第七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层级管理责任制。学校党政一把手是学校人口与计划生

3、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二级单位(各学院、部、处、场、馆)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第八条各单位应指定一名计划生育兼职干部(计划生育宣传员)负责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协助学校计生办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各单位要加强宣传、贯彻落实人口计生政策。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作为党政干部政绩考核、奖励表彰、提拔晋升的一项重要指标。计划生育考核不合格或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单位或个人,不能参加当年“评优”、“评先”。第十条各级领导要关心、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定期听取计划生育工作汇报,认真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困

4、难和问题,真正做到领导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经费投入到位、网络建设到位、管理服务到位。第十一条各单位在拟接收、聘用职工时应了解其婚育状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录用超生、超怀者。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切实抓好流动人口及待岗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要把此项工作纳入本单位考核项目,做到谁用人谁负责。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及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三条凡使用外埠临时工的单位,要求被录用人员提供其原籍婚育证明、定期孕检并向原籍反馈信息。第三章生育调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四条学校职工及学生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和责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的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有其他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须经学校计生办核实确认,由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核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批准。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子女,需在女方怀孕后到学校计生办办理生育登记。户籍在学校集体户的职工子女出生后一周内需持生育手续证明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到学校计生办备案。第十七条学校计生办承担和给予育龄师生计划生育及生殖健康的服务和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十八条学校计生办按需、及时向已婚育师生提供免费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计生办统一管理,各单位

6、计划生育兼职干部负责本单位师生的发放。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师生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条职工派往外地工作和毕业生派遣需携带婚育证明的,由所在单位提供其基本情况,学校计生办负责办理婚育证明。第二十一条在校学生的结婚生育,由学校计生办协同学生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按大学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生育登记办理规程执行。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按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及学生,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开除学籍、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7、。第二十三条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领取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5元),奖励费自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一胎多胞只发1份。(二)女职工休产假超过4个月的,奖励费发至子女15周岁止。(S)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独生子女在2周岁以内,每月发放奶费补贴4元,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一胎多胞按子女数给予补贴。(四)独生子女医药费允许报销300元/年,至子女18周岁止,具体办法按校办发(2022)13号文件执行。(五)独生子女父母,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职工,每人给予IooO元的一次性奖励。(六

8、)职工有本市户口婴幼儿的,不论是否入托,从出生后第7个月起至上小学止(不超过7周岁),每月随职工工资分别发给婴幼儿托幼补贴费40元。婴幼儿户口在外埠并已入我校幼儿园的,由职工申请计生办备案、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按本条规定予以补贴。(七)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证明,享受该款第五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第二十四条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已领的奖励费不需退回。第二十五条已领取独生子女

9、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一)再婚前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二)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并申请生育的,由学校计生办自申请之日起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发奖励费,已领的奖励费不需退回。(三)如再婚夫妻在再婚前已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申请生育三孩的,由学校计生办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发奖励费,已领的奖励费不需退回。第二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或育龄女职工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后,因意外怀孕需手术,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手术费由学校计生办报销。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生育子女的职工和学生,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办法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生育子女的职工和学生由学校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职工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党团员违反本规定的,同时由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级领导和全校师生员工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严格执行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原*号文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计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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