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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治疗安全防护制度5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一、警示告知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设置工作指示灯。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名。”的温馨提示标语。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二、屏蔽防护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
2、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三、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1、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4、应当尽量以胸部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5、实施放射物给药和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6、使用便携式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7、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闭。四、监督检查1、放射安全领导小组应每季度一次对科室的防护操作进行检查,科室负责人每周应进行检查。2、对放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科室落实整改。3、检查结果与科室及个人年终考核评先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