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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二、公司部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三、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
2、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昌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四、公司部门应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各有关部门即使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l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
3、救治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六、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部门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七、公司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八、公司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