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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XX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X办(2012)X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实现国有企业良性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预防国有经济领域腐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我区范围内隶属于区级管理、政府出资的国
2、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第三条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代表区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区政府对国有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根据企业性质指定具体企业名单,经区政府同意后公布。第四条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或参与制定国有企业的章程。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区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报请区政府批准。第五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行使股东会职权。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区国有资产服务中
3、心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及时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第六条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第七条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对区政府负责,向区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区政府的监督和考核。第八条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企业重大事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董事会建设,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接受股东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监督。第
4、二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第十条国有企业管理者的任免,原则上由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国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的选聘、任免,原则上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向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备案。第十一条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有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二)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国有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十二条未经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5、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三条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职务消费行为和薪酬管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规自
6、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资金。第三章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向他人出借资金,国有产(股)权变动,大额捐赠,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第十六条国有企业须规范执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由企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国有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为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七条国有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
7、批准:(一)国有企业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破产、解散以及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三)国有企业100O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单项资产处置方案;(四)区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一)国有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年度投融资计划及上年度投融资计划执行情况;(二)国有企业需报区级政府部门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三)国有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四)国有企业中层以上负责人的聘用、任免、奖惩、辞退等情况;(五)国有企业500万元以
8、上(不含本数)、100O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的处置方案;(六)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导致股权、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经营资质被吊销等相关事项;(七)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除本办法十七条、十八条所列事项的其他国有企业事项,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由董事会决定。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批准及备案事项经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或者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对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
9、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工作制度,坚持集体研究,依法决策,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二十三条对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实施情况,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应当依法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进行纠正,并及时向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报告。第二十四条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收集、审核、汇总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向区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向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投资完成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区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监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破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企业管理中涉及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