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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规定一、总则1 .为有效规范本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真实记载律师的办案情况及办案质量,特结合有关法规政策及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2 .本所律师承办各类业务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必须严格遵照本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和管理。3 .本所档案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主要职责为:(1)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的档案及有关资料,以确保整洁、完整、安全;(2)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所承办业务的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3)接受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本所的档案工作情况及成效;(4)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2、(5)其他与档案相关的工作任务。二、立卷归档1 .本所的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2 .本所律师业务档案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诉讼、非诉讼和其它业务三类。3 .本所律师应自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业务之时起,细致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4 .待业务办结后,本所律师应及时全面整理该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5 .本所律师业务档案应遵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6 .承办人应该严格遵照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立卷编目和装订。7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法律事务
3、办结后一个月内整理归档,根据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的保管期限和密级,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三、档案管理1 .本所律师提交卷宗前,应当先遵照有关规定办理案件结案手续,填写案卷归档呈批表,经审查同意后方能移交档案。2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遵照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3 .档案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对接收的案卷编号,编制案卷目录和检索卡片或检索电子记录。4 .本所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审批
4、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提前办理延期手续。5 .承办律师因办案需要可以借阅已归档案卷,依规办理借阅手续。6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有关国家机关可以遵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所案卷。其他单位或个人需借阅和查阅律师业务档案,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由业务承办律师或合伙人会议负责审核确定是否准许。7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明确要求予以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8 .对查阅或借出的律师业务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催还。如发现归还的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本所主任汇
5、报并及时追查。9 .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1)凡属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在本所保存一年后,移交同级档案馆管理。(2)凡属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一年至一年。(3)凡属在一段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一年至一年。10 .各类型、领域律师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由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另行讨论制定。11 .本所按规定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案卷,采取提高保管期限档次的办法延长保管期限。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连同
6、销毁报告一并报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经其书面批准后予以销毁。12 .本所建立律师业务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交、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向有关上级机关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档案管理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13 .本所设置专门档案库存放律师业务档案。档案库应当专用,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14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对于破损、虫蛀、鼠咬、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制定修复、复制、防治方案并有效落实。发现案卷丢失时,应立即予以追查,并向本所主任汇报。四、附则1 .本制度未尽事项应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及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2 .本规定由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3 .本规定自年_月_日起施行。